財政部副部長王保安日前透露,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由2002年的1009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萬億元,10年間增長了10倍,累計節約財政資金6600多億元(7月2日《人民日報》)。
政府采購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可能是真的。10年間累計節約財政資金6600多億元,應該也是統計出來的,我們也應該相信。但是,對于這個數字,我們還需要更多信息。
在我們的印象里,政府采購既有巨大的成績,也存在嚴重的問題。關于政府采購中“只選貴的,不選對的”,活活糟蹋了納稅人的錢,這樣的情況簡直有鋪天蓋地之勢。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競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系,“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的“三點”規律。少數負責采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比如,長春市公安局曾以近3萬元的價格采購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廣州市地稅局采購的攝影設備價格則高達11萬元;長沙市工商局采購空調系統結算時竟然高出標價的8倍;昆明市有關政府部門被曝集體“高價采購”;黑龍江省公安廳采購一臺筆記本電腦要花4.1萬元;湖南省文化廳采購一批樂器,可是明擺著拿3000萬元買了1500萬元的商品,而且質量更低……
這就是說,能夠為納稅人節省開支的采購制度,由于監管漏洞的存在和腐敗的侵入,在某些時候恰恰成了讓納稅人多花錢的一個“魔窟”。那么,我們要問的是,這個10年節省了6600多億,有沒有統計10年浪費了多少億?這里應該有兩種情況:一是,我們只統計了10年節約的數字,沒有統計納稅人多花的數字;二是,我們都統計了,是拿節約總數減掉浪費總數,凈得6600個億;究竟是哪一種情況?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這個6600億就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掩蓋了存在的問題。
從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強化監督,解決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腐敗行為,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俗話說,“成績不講跑不了,問題不講不得了”,對于政府采購制度的問題,實在不可以掉以輕心。政府真該拿出一些具體得力的措施,并保證實施,才能給老百姓以信心,讓政府采購制度更加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