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江西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廖為明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一案在南昌經開區法院二審宣判。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楊維國、蔡麗要求廖為明賠償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元的訴訟請求,并撤銷了一審法院關于廖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最終判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法院根據廖為明的犯罪情節和悔罪態度,認為對其適用緩刑更為適宜。(12月5日新華網)
轟動一時的大學副校長撞死女研究生一案,與一審結果相比,二審的結果更加令人失望——不僅讓受害人家屬失望,也讓許多關注此案的網友和公眾失望。并且,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也讓人難以接受——廖為明是人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我們從地方法院聽到這樣的解釋,有些不可思議。
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教授,無論在學歷方面、職稱方面,還是在職務方面,都已經稱得上是高端人才。但是必須要厘清的是,一個單位、一位領導可以愛才,但是,一國之法律不能因為人才而失去法律基本的公平性。再高端的人才和精英,都不是免刑的理由。就算以人才論之,被撞死的女研究生,就不是人才了?被撞傷的其他學生就不是人才了?法律沒有理由認定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導對于社會的作用就一定比在讀大學生多。
沒有人反對緩刑,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無論肇事者是不是所謂的人才。筆者查閱了一下適用于緩刑的條件,廖為明只在“賠償”方面符合“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的原則。但是,廖為明的犯罪情節并不屬于“輕微性質的犯罪”,“2死4傷”可以確定屬于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在社會影響上,也不符合“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的原則。要知道,大學校長、教授、博導眾多身份加身的人,犯了“知法犯法”的罪,社會影響顯然更不一般。
此事還發生在一個非常關鍵的節點上——全國嚴查酒駕醉駕,并且,醉駕在這一兩年已經入刑。司法方面的努力,其實在傳遞一個信號:對待酒駕,我們要走向零容忍。當下而言,醉駕、酒駕引發的車禍以及導致死亡人數已經大量減少,懲治飲酒駕駛的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剛剛取得一些成績,如果此時連廖為明造成“2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都要從輕處理,似乎也是在鼓勵酒駕,縱容犯罪。
英國政治學家霍布斯曾說: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用“人才論”破壞法律的平等原則,就是沒有讓正義用“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是“刑不上大夫”的異化版本,也是特權兇猛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