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近日稱,環保組織調查的49家在華跨國企業中,有47家企業的原料供應商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違法問題。然而,包括世界頂級奢侈品牌阿瑪尼在內的19家跨國企業,對環保組織的指控置之不理。
類似這樣的問題層出不窮,解決辦法也基本形成了“思維定勢”:執法不嚴是污染侵民的根因,加強監管是官方應努力的方向。
然而,回到“執法”的層面上來,跨國企業將會以制污企業非本人而只是合同關系的供應商為由,將輕易規避法律責任。跨國企業即便在供應商方面承擔連帶環境社會責任,也不可能在同一法域中承擔這一法域內所不存在的高責任,一體適用和法律平等,都是繞不過的法義。中國環境侵權責任中依然執行的是“低救濟”,維權方往往在訴訟成本中陷入得不償失的困境,從而打消訴諸法庭的念頭。
跨國企業在華污染的社會責任問題上,我們陷入了“孟橋生三難困境”,即跨國企業成立就得上調標準,上調標準后誤傷的企業又將是中企,生產成本增加后的中企又將進一步淪為外企的生產鏈上的低端供應商,又會產生更大的污染風險。
在一個法域內陷入“三重困境”,并不意味著另一個法域下也會陷入相同或類似的困境。跨國企業不論在多國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其追根溯源,總會追究到其公司的固有“國籍”。跨國企業的全球盈利模式,與民族企業的本國小范圍市場的盈利模式,是有本質的區別,說明了跨國企業在擁有各個法域下的最高標準的能力,它有意在其他法域以低標準下調自己的行為準則,與民族企業不斷適應但未能達到的更高標準相比,主觀惡意更大。跨國企業完全擁有能力阻止或消除供應商的環境侵權,它的不作為,完全可以在高標準法域中受到懲罰。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堅持屬地管轄,也不放棄屬人管轄,不論自家企業跑到哪一個國家投資經商,都會受到本國法律的追索。美國向海外公民全球征稅,法律依據點就是“屬人管轄”。2006年美國沃爾瑪被指其供應商存在雇用童工等違反美國法律的現象,遭到美國司法部調查。英荷殼牌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亞的輸油管爆裂造成污染,尼日利亞把官司打到英國法院,因為依英國法律,尼日利亞受侵害民眾勝訴機會和獲得賠償的金額更多。美國至今都在嚴密監視美國海外企業在海外的腐敗行為。
所以,在我們屢舉“執法”與“監管”牌,卻嚇不住違法者之時,我們不如轉換思維,而不是老調重彈。跨國企業借供應商的殼在華污染問題,在高標準法域中其違法責任是無可爭議的。
我們應該積極探索境外訴訟模式來填補我們法律一時不能達到高標準之時的“責任真空”。當然,這些安排也會涉及到國家間的司法合作等層面問題,只要搭建好大平臺,相信境外訴訟之路,將會令目中無中國法律的跨國企業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