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有媒體相繼報道了異地交通違法受罰者的煩惱,如京牌車杭州違法,在京受罰后網上的違法記錄卻遲遲沒有消除;有車主接到外地超速罰單,經查是外地交管部門錯登車號,糾錯時卻陷入困境,處罰單至今仍未撤銷;更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是,異地交通違法在本地受罰后,卻不能在本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利救濟面臨諸多障礙。
上述個案反映出,在交通違法治理法制框架中,尚未從根本上建立起一種尊重公民私權并提供便捷救濟的聯動執法機制。今年初,全國交通違法信息開始聯網,一些城市的市民駕車在外地違法,可由當地警方開寄罰單。這本是方便違法者的利好舉措,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執法規則,不同地區間的交通執法還未確立起明晰的權限分配和協調機制,故而帶來了上述問題。
交通違法記錄全國聯網,走出了異地交通執法聯合機制的第一步。在這種尚不成熟的機制安排中,有的問題是執法者的責任心不足造成的,例如對錯登車號的現象,理應由登記部門及時糾正;有的問題是不同地區執法部門之間的溝通不暢所致,例如對違法記錄的撤銷,應由兩地交管部門在執法系統內部溝通解決,而不應讓司機或車主奔波兩地;但更多根本性的障礙還在于異地執法缺乏完善的協作機制。
以違法者的權利救濟為例,實施聯網的城市交管部門可以對異地違法車輛扣分收罰款,但這種處罰在法律上只是一種代執行,真正做出處罰決定的依然是違法所在地的執法部門。因而,對處罰行為不服或存在爭議,司機欲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以違法所在地執法部門為對象。這就使聯網后異地違法者交罰款方便了,但申請行政救濟卻困難重重。
很顯然,造成這種維權困境的原因,不是哪一方執法者的問題,更多的是總體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交通管理部門處罰。這為異地違法中本地交管部門賦予了執法處罰權,只是這種選擇性的賦權并未形成明確的立法界定,實踐中本地執法者更多傾向于代收罰款而不行使處罰權,因而對相對人的申辯等也漠不關心。這樣的執法帶給相對人的影響是:受罰容易告狀難。
可見,異地交通執法不能僅限于以罰款為目的的聯網,更要從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建立全國性的交通執法聯動機制。尤其是在私家車增多和流動性加大的時代背景下,作為一種規范化的行政執法,交管部門對異地違法車輛的處理更應符合便民原則,通過城際間的聯合執法機制,為相對人提供統一、便捷、公正的公共管理服務。(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