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提高多項交通違章的扣分分值。有人很快從中嗅到“商機”,推出了駕駛證代扣分業務。不少地方的“黃牛價”水漲船高,由50至100元每分漲到了100至200元每分。(10月21日新華網)
對于交通違章,我們是采取雙重處罰,一是罰款,二是扣分。扣分有時比罰款更嚴重,因為一年內扣了12分,就要重新考過駕照,其時間成本絕非罰款可比。但是,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交通管理部門提高扣分,我就在市場上“買賣分”,化新規于無形之中,無非就是人民幣遭殃而已。并且,有些地方“買賣分”蔚然成風,已經成為了產業化。這就對交通違章者形成不了震懾力,也就無法遏制交通違法行為,更會對法律的尊嚴造成損害。
難道法律就對此坐視不管嗎?似乎現在還真拿不出一條法律來規制這種行為。有律師說,“代扣分行為妨礙到行政機關的正常執法,包庇了行政違法人的違法行為,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追究買賣分數雙方駕駛員的責任”,雖然“買賣分”有這種嫌疑,但是遍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們并能找到相應的處罰依據。也有人說“買賣分”涉嫌刑法中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事實上,這一罪名是針對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礙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因此,“買賣分”也很難稱得上是涉嫌“妨害作證罪”。
法律漏洞給了鉆空子的機會,也給了立法者亡羊補牢的機會。我覺得,立法者應當加強調研,針對這種“買賣分”的現象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是《刑法》中都加以規范。比如,對于“買分”的行為和情節輕微的“賣分”行為,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可以給予罰款、吊銷駕照甚至是治安拘留的處分;對于情節嚴重的“賣分”行為,則規定為“非法經營罪”,給予刑罰處置。
同時,法律規范并不能僅僅針對“買賣分”現象本身,還要增強現場執法力度和攝像頭辨識能力,盡量做到直接對違章人本人進行處罰,以免他們“買分頂替”。另一點,是改進完善駕照扣分制度,讓“本本族”更加珍惜自己的良好記錄,減少其“賣分”的可能。比如可以對一個記分周期內擁有良好駕駛記錄的司機給予一定獎勵,從而提高車主自身的榮譽感。(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