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某地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董永安涉嫌受賄罪案,一審在當地法院開庭審理。16年來,當地交通廳已有4名交通廳長相繼落馬。而他們落馬前都熱衷說廉政名言,比如:“讓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一個‘廉’字值千金”、“不義之財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常修從政之德,常思富民之策,常懷律己之心”……
連續四任廳長紛紛在“誓言”的鏗鏘中前腐后繼著,這道“景觀”留下的反思,比擒獲很多貪官重要得多。若說我們曾經被他們的“鏗鏘誓言”徹底蒙蔽,似乎不太實事求是——我們真的會幼稚到這種程度?不是說“誓言”就不能有,就沒有一點作用,然而最終能靠得住的卻絕不是“誓言”——離開有效監督,多么鏗鏘響亮而又真誠的誓言,可能都經不住絕對權力的沖抵;“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如果我們認可這些道理,那么原本不該把“誓言”太當回事。
建設工程項目易發腐;一條公路建成,若干官員下水,四任交通廳長的前腐后繼,再次驗證著老百姓們總結出來規律,或說是大家都已看破的問題!叭饲楣こ桃患桓伞保f這話的時候,交通廳長或許真是這么想的。但是,決心和誓言的踐行,是不能光靠個人意志作保證的。如果我們承認這種事實,我們就不應該輕信任何誓言,更不能把任何事情都寄托在人的良心或道德上。
廉政分數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他們的廉政建設經驗中有一條叫“不能貪”,意說:各種監督約束機制十分嚴密,權力者若想貪腐幾乎沒有實現的可能,比如官員想把建設項目交給親友來做,以便于上下其手,幾乎做不到,因為有各種橫向縱向的條條框框無法突破,不論是批條、打招呼,還是指示,都不好使。如果有人敢這么做,第二天就可能會去他該去的地方了。
當然我們不是沒有監督和約束,而且我們的相關制度和監督機構并不少,但不是很有效,四任廳長前腐后繼就是證明。為什么無效?原因可能比較復雜,但有一點還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力量總是有限的——體制內的自我監督,其實是存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問題。(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