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云南、山東等多地出現縣鄉政府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借資”事件。在帶有行政攤派融資的背后,是地方財政步入“貸款-城建-賣地-還貸-城建”的“怪圈”。面對年息12%以上的高額利率,一家縣級政府融資平臺負責人稱,“我們別無選擇。”(11月27日《新京報》)
拆遷要錢,城建要錢,建新城、搞開發區,都需要前期投入用于基礎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政府為錢發愁不是壞事,這至少表明政府想做事、在做事。再說,窮政府、富國民本來就應該是現代社會的應有生態。政府是為民眾服務的,政府的職責是為民眾謀福利,如果老百姓生活得很艱苦,政府倒有花不完的錢,顯然是顛倒了公共管理的主次邏輯。
不過借錢之事,于個人是互相幫忙,你情我愿,無可厚非。而借錢一旦出現在政府與個人之間,且政府對不同級別職工明確規定借錢金額,“完不成任務就要被放假”,則明顯多了些強制的意味。尤其是當這種借錢以某種約定的形式確定了利息,且遠高于銀行普通存貸款利率,借錢無疑已經上升成為了集資、融資行為,成為了一種金融活動。基于此,有兩個繞不開的問題必須首先得到厘清。
第一,地方政府高利率集資是否合法?我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很顯然,地方政府成為集資主體,難免有違規違法之嫌。而事實上,地方政府不但不能直接從事集資活動,還擔負著打擊非法集資、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的重要職責。以此視之,當地金融市場的隱患實在讓人無法放心。
第二,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強制借錢?所謂“借”,從來都是自愿,政府之所以能向職工強制借錢,無非是因為職工的“飯碗”掌握在政府手里。這也正是地方政府的“借錢”只面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因——強制向企業職工抑或其他社會人士借錢,誰會理你?可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何時多了個必須借錢給政府的義務了呢?再說就算有心借錢,副科20萬元、正科60萬元,基層干部們真的都富到如此程度了嗎?
良好的初衷也必須有程序正義,城市建設也好、發展經濟也罷,都是為了讓老百姓生活得更好,可如果目標的實現是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是以踐踏法律的尊嚴為代價,顯然任何崇高的理由都將變得毫無意義。再說,借錢搞城建,再以賣地來還錢是否真是經濟發展的長遠之策呢?依法行政是對現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以非法形式謀求經濟發展,很可能只是飲鴆止渴。近期,江蘇、云南、山東等多地出現縣鄉政府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借資”事件。在帶有行政攤派融資的背后,是地方財政步入“貸款-城建-賣地-還貸-城建”的“怪圈”。面對年息12%以上的高額利率,一家縣級政府融資平臺負責人稱,“我們別無選擇。”(11月27日《新京報》)
拆遷要錢,城建要錢,建新城、搞開發區,都需要前期投入用于基礎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政府為錢發愁不是壞事,這至少表明政府想做事、在做事。再說,窮政府、富國民本來就應該是現代社會的應有生態。政府是為民眾服務的,政府的職責是為民眾謀福利,如果老百姓生活得很艱苦,政府倒有花不完的錢,顯然是顛倒了公共管理的主次邏輯。
不過借錢之事,于個人是互相幫忙,你情我愿,無可厚非。而借錢一旦出現在政府與個人之間,且政府對不同級別職工明確規定借錢金額,“完不成任務就要被放假”,則明顯多了些強制的意味。尤其是當這種借錢以某種約定的形式確定了利息,且遠高于銀行普通存貸款利率,借錢無疑已經上升成為了集資、融資行為,成為了一種金融活動。基于此,有兩個繞不開的問題必須首先得到厘清。
第一,地方政府高利率集資是否合法?我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很顯然,地方政府成為集資主體,難免有違規違法之嫌。而事實上,地方政府不但不能直接從事集資活動,還擔負著打擊非法集資、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的重要職責。以此視之,當地金融市場的隱患實在讓人無法放心。
第二,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強制借錢?所謂“借”,從來都是自愿,政府之所以能向職工強制借錢,無非是因為職工的“飯碗”掌握在政府手里。這也正是地方政府的“借錢”只面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因——強制向企業職工抑或其他社會人士借錢,誰會理你?可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何時多了個必須借錢給政府的義務了呢?再說就算有心借錢,副科20萬元、正科60萬元,基層干部們真的都富到如此程度了嗎?
良好的初衷也必須有程序正義,城市建設也好、發展經濟也罷,都是為了讓老百姓生活得更好,可如果目標的實現是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是以踐踏法律的尊嚴為代價,顯然任何崇高的理由都將變得毫無意義。再說,借錢搞城建,再以賣地來還錢是否真是經濟發展的長遠之策呢?依法行政是對現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以非法形式謀求經濟發展,很可能只是飲鴆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