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時候雷厲風行,還錢的時候拖拖拉拉,政府的誠信從何談起?這種行為與其說是“借錢”,不如說是憑借公權力的一種強制和亂攤派,一種濫用公權力的違法違規行為
16年前,因修建新長鐵路,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江蘇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向全市百姓借款近1.2億元。借款收據約定,“所借資金在鐵路五年建設期間不計息,鐵路運營后按銀行同檔利率分三年還本付息”。然而,新長鐵路已運營7年,還款還沒開始——5月20日的《現代快報》對這一當地百姓呼吁多年仍未獲解決的“債務”進行了調查報道。
政府可不可以向百姓借錢?應該說,這不是個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等公共設施建設。中央政府發行的叫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發行的是地方政府債券。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為籌集資金修路建橋,不少地方政府都曾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有的直接充當部分工資。1993年,地方債券被國務院叫停。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在1996年的鹽城政府向百姓“借錢”修鐵路事件,可以說已經沒有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據。
退一步說,就算地方政府可以向百姓借錢,是否也該遵從一些基本規矩呢?比如,你跟我借錢,總得先征求我的意見吧?我愿意借給你就借,不愿意或者沒有閑錢借給你也可以不借吧?鹽城市政府顯然沒有遵守這個“游戲規則”,不僅把市直所有干部職工,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企業的,乃至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在職的、離退休的全部囊括其中,還規定了每一類人應該借資的底線,而且大部分人是從工資中直接扣除的。這是自愿嗎?這叫借嗎?再比如,你借了我的錢總得還吧?不給利息也得還本金吧?可鹽城市政府也沒有按照“欠條”上約定的時間還錢。面對公眾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反映情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批評建議,當地有關部門的說辭始終是“快了,快了”。 16年過去了,百姓手里那張借錢的收據已經泛黃,有人甚至已經離開了人世……
這樣的“借錢”讓百姓傷不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勞動者的工資是不能隨意克扣的,就算是一級地方政府也沒有隨意剝奪、挪用的權力。“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錢”的時候雷厲風行,還錢的時候拖拖拉拉,政府的誠信從何談起?這種行為與其說是“借錢”,不如說是憑借公權力的一種強制和亂攤派,一種濫用公權力的違法違規行為。
政府欠債不還的事情不止鹽城一例。2006年便有媒體曝光黑龍江蘭西縣向百姓借款1323萬元修路10年未還,紅頭文件層層攤派、直接劃扣工資、逾期不還,與鹽城此番“借錢”如出一轍。讓人無語的是,2009年媒體再次報道此事,標題是《蘭西縣政府向百姓借錢14年不還,終承諾明年還錢》。從媒體監督到收到成效居然還需要四五年時間,地方政府“欠錢不還”的強勢可見一斑。
為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為地方發展,地方政府向百姓借錢的理由總是冠冕堂皇。可凡事都得講個規矩、有個底線——對法律法規的敬畏、對公序良俗的敬畏、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敬畏。
政府部門的所作所為對于公眾有著強大的示范效應,因此,政府部門應該懂得愛惜自己的“羽翼”,依法行政、誠實信用、保障民生,而萬不可行事沒個規矩,自毀形象。為此,一方面,要建立相應的監督、審計制度和機制,及時查處、糾正地方政府類似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要暢通公眾維權、舉報的途徑和方式,避免侵權無度、久拖不決。
“強行借款”、“欠錢不還”,如此公權力無法無序運行的事件不能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