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3月30日,中辦、國辦公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權與法之間立起一道“防火墻”,干預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此次出臺的規定共計13條內容,主要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三項制度。(3月31日《長沙晚報》)
近年來,部分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事件屢見不鮮,廣受公眾詬病。如今兩辦下發相關規定,干預司法或令領導干部的“官帽”不保,無疑值得點贊。該規定不僅為制止領導干部非法干預案件行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而且不失為推動落實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批示求情、公函求情、會議“判決”……都是一些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案件常用的手法。與會議“判決”相比較,批示求情、公函求情等方式還算顯得“低調”的,因為前者公然以組織名義出面干預,權力“任性”已到置法律于不顧的地步。最典型的事例,就是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這起看似并不復雜的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至會議“判決”丑聞發生時仍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產歸于個人名下。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或領導干部以資金、財物、職務升遷等進行誘惑,或以威脅、恐嚇、誣陷等手段干擾政法干警執法辦案,更多不留證據、口頭傳達、言語暗示的干預手段甚至無法留下痕跡。這樣干預司法的行為,往往打著“以大局為重”的旗號,背后卻隱藏著權錢、權權、權色的骯臟交易,肆無忌憚地妨礙司法公正,嚴重地踐踏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本應成為政治禁忌的“干預司法”,為何一些地方的某些領導干部卻無所顧忌呢?顯然,權力干預司法的“任性”源自問責不力。因為盡管干預司法的丑聞頻頻曝出,卻很少聽聞哪個官員因此獲罪或被問責。此外,“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現實,讓一些領導干部擁有了足以干預司法的權力“魔棒”。從當前體制來看,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但是在人財物配備方面,地方法院仍然有求于地方黨委、政府。很多時候,倘若不接受“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可能沒地方辦公或辦不好公。
此次兩辦下發的規定,從記錄、通報、追責三個環節,約束和懲戒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行為,輕則“摘官帽”,重則“蹲監獄”,其用意無非是想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為權力行為劃上“紅線”,為司法建立起必要的“防火墻”,無疑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了讓這樣的制度善意更好地照進現實,還需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保障法官敢于說“不”的膽量和能力。比如,對于干預行為,該由誰來記錄、誰來通報、向誰通報,如何問責……都應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另外,對于敢抵制干預司法行為的人,應該給予升職、嘉獎等多種形式的鼓勵。
當然,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是最關鍵的,不僅要記下干預司法的“賬”,更要把“賬”公開曬一曬。如此,方能確保司法活動的公平與正義,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屈金軼)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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