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故意冤枉人”相比,冤錯案的發生更多源于“破案心切”。如果“破案心切”可以被寬宥,那么,因為“破案心切”而逼供、隱瞞證據等行為,是否也就具有了一定正當性?
自“浙江張高平叔侄冤案”進入公眾視野,追究辦案人員責任的呼聲從未間斷。而今,追責終于啟動。據4月1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浙江省政法委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調查組將對這一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并將根據調查情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早幾天,浙江省高院負責人談到本案時稱,國家賠償已全部到位,辦案責任人也在組織內部,按照黨紀政紀進行問責。這樣的表態,激起不小的輿情,質疑集中在:對責任人僅作“內部處理”,是否“罰當其過”?對“后來者”能否產生足夠警示?浙江省政法委的此番回應,打消了公眾疑慮。
不過,盡管如此,此案的追責已拖了一年多,為何冤錯案的追責會如此艱難?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規定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今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也有類似規定。但現實中,要對冤錯案全面追責,卻仍然不易。
毫無疑問,冤錯案必追責應是法治常態。“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而辦案人員的過錯,使得辦案效果和正義的目標背道而馳。讓責任人為此承擔責任,既是對其本人的懲戒,也是對其他辦案人員的警示,正當性似乎無需論證。
冤錯案追究之路不順暢,這和司法體制、機制不完善有關。比如,一些案件是法官判的,卻是院長甚至審委會定的,此時單純追究法官,似乎難說公正。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司法體制、機制缺陷,不是可以在冤錯案追究問題上停步不前的理由。
冤錯案追究,要警惕以“內部處理”取代法律追責。原本清白的公民,卻因辦案人員的過錯在獄中度過十年,國家為此支付六十多萬元的賠償金。和如此嚴重的危害后果相比,“內部處理”無疑太過輕描淡寫。此次,浙江政法委明確表態,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而此前的趙作海案,多名辦案人員被追究刑責。不過,這樣的嚴處,在現實中仍然不多見。
對辦案人員來說,“故意冤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自不待言,然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僅僅是他們嗎?司法實踐中,和“故意冤枉人”相比,冤錯案的發生更多源于“破案心切”等因素。在這些因素的驅使下,辦案人員失去應有審慎,導致冤錯案發生。如果“破案心切”可以被寬宥,那么,因為“破案心切”而逼供、隱瞞證據等行為,是否也就具有了一定正當性?
“浙江叔侄冤案”追責,希望能徹查到底。同時,對于冤錯案追責之難,有必要進一步發揮地方人大、公眾、媒體的外部監督作用,突破部門利益羈絆,使得冤錯案平反與追責同步。(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