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方面應選擇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認真追究各個環節的用人失察之責,也需要繼續完善有關制度,讓追責更加有法可依,使監督一目了然。
中共中央日前發布新規定,修訂2002年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的“七大原則”、“以德為先”,并規定“用人失察追究黨委領導責任”。
用人失察理應追責。修訂之前的條例也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而新修訂的條例在此一方面,則增加了更為詳細的內容。不僅列出了各種適用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如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等,而且也進一步明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體,包括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等。
從制度、條例上進一步明確用人失察的責任,對于優化干部選拔機制,嚴肅黨紀,有積極意義。
而公眾之所以關注對用人失察的追責,也是因為近年來官員“帶病提拔”的案例屢見不鮮,而當初賞識提拔他們的“伯樂”鮮見被問責者。遠的不說,去年年底落馬的吉林省舒蘭市原副市長韓迎新,2011年就因違法強拆被輿論關注,但她的仕途非但未受影響,之后還被提拔為常務副市長。去年被查處的原南京市長季建業,2004年被執行死刑的原安徽副省長王懷忠,都是“帶病提拔”的典型。如果對用人失察的追責力度足夠,相信這類奇葩事不會再肆意上演。
其實,早在漢代,中國法定的官員選拔制度“察舉制”,就特別規定察舉失實,主官需擔責;北宋徽宗時,首輔蔡京曾改革科舉,推行“八行取士”,同樣規定了察舉失實的追責問題。然而不論漢代或北宋,用人失察問題都很突出,以至于有“察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諷刺民謠流傳。
看似條例森嚴的制度,實則門禁稀疏,關鍵在于徒有“失察追責”這一綱領性、概念性的“總體框架”,卻缺乏可操作的失察追責細則。
修訂版的《干部任用條例》較2002年版,在用人失察追責方面,有巨大進展。但在細則、量化和責任界定等方面,仍有待詳細說明。比如,如何算失察,失察到何等程度該承擔何等責任,應有更加明確的規范方好切實貫徹執行。
另外,就是追責程序的公開、透明,同樣重要。按照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全國人大提交的報告,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間,中國國內有近20萬名涉嫌貪腐的官員被調查,其中148931人被定罪,這樣多的貪腐官員走上領導崗位,其中有多少系失察提拔?這些失察者又有幾人被追責?目前這些情況公眾并不了解。
從嚴治吏,需要雷厲風行追究用人失察之責。現在,新的條例明確了責任主體,需要有關方面選擇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認真追究各個環節的用人失察之責,告別不痛不癢式追責,一追到底。另一方面,也需要繼續完善有關制度,讓追責更加有法可依,使監督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