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14年《法治藍皮書》,其中《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顯示,2013年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教育部、安監總局、發改委名列三甲,國家信訪局、國家鐵路局墊底。(2月24日《新京報》)
看了這個“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才知道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到底有多難。比如,國務院組成部門的透明度指數普遍得分偏低。排名墊底的鐵路局,透明度指數為“0”,更令人大跌眼鏡。
早在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便開始正式頒布實施,這也標志著中國政務信息公開從此進入“有法可依”時代。貫徹實施《條例》,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以后,政府不斷公布信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互動權不斷得到保障,有助于改變過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權行使過大導致的腐敗現象。但從“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來看,《條例》的執行力明顯打了折扣,令公眾難以滿意。特別是,鐵路交通事關公眾出行便利,與百姓生活密不可分,更需要鐵路部門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其透明度指數為“0”,公眾難以接受。
因此,鐵路局透明度指數“為零”,公眾依法對其追責不能“為零”。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于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以及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比如,鐵路局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其責任。過去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只有做到了不開公信息將被問責,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張連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