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顯示,目前對寧波奉化“樓塌塌”的賠償很難讓各方滿意。2012年年底,同樣發生在寧波的樓房倒塌事故也曾引發媒體關注,如今對周邊危房的安置處理尚未塵埃落定。據浙江在線報道,2013年7月,當地政府對寧波徐戎三村倒塌樓房的住戶,實施了每平方米1.7萬元到1.8萬元的貨幣安置方案,僅比周邊房價略高。但倒塌樓房附近房屋,也面臨不同程度的安全問題。《錢江晚報》在今年3月報道說,該社區全體住戶就加固還是拆了重建進行投票,目前最終結果還沒出來。不難看出,追責“樓塌塌”對住戶而言是一場耗費時間和精力的持久戰,即使物質財產的損失最終能得到適當彌補,追責的機會成本、精神損耗也難以計量。
正如一些媒體報道所指出的,建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房屋,正暴露出越來越多的質量安全問題。根據早在1987年就開始試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規定,我國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應達到50年到100年。觀察各地層出不窮的樓房倒塌事故,很多是房屋年齡到了30年左右就“壽終正寢”,甚至不乏剛建好十來年就“夭折”的房子。從這個事實不難看出,房屋的開發商、建筑方應當成為質量問題追責的主要對象。
在相關房屋倒塌案例中,政府大多承擔了初期安置住戶的責任。甚至對寧波徐戎三村倒塌樓房住戶的貨幣安置,每套房子一百萬元上下的賠償費用也是由當地政府先行墊資。盡管政府對建筑質量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對因房屋倒塌失去住所的居民也有社會救助義務,但最終賠償顯然不能由財政“兜底”。建設于二三十年前的房子的質量把關不嚴并非特例,類似事故恐怕還會繼續發生。各地政府在繼續履行監督職責、盡早發現建筑質量隱患的同時,也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追責制度,尤其要讓開放商和建筑方付出足夠大的代價以還清這筆歷史舊賬。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的規定,開發商惡意違約、欺詐等六種情形可適用于懲罰性賠償,而對于房屋的質量缺陷,開發商只需要承擔一般違約責任。這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并不一致。后者的規定是,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受害者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可見,在法律具體實施中,房屋仍然被當成一種特殊的商品被區別對待。
通過過去十多年中國房地產的瘋狂發展,房地產商已積累了大量財富,房地產業甚至一度被視為風險極低的產業,似乎很容易讓人產生坐在售樓處就能賺了個缽滿盆滿的錯覺。如今,早期地產開發的不良后果頻繁顯現,讓開發商承擔更多的賠償義務的時機亦已成熟。各地頻現的“樓塌塌”事故,不僅損害消費者們可能一輩子里最大一筆消費的合法權益,還對住戶生命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因此,無論有關方面設計出怎么樣的補償方案,都應該考慮向業主提供懲罰性賠償的可能性。(王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