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事故賠償城鄉(xiāng)有別的傳聞,連霍高速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昨日發(fā)布消息稱:鑒于目前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尚在進行,事發(fā)地政府已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金按照同一個標準先行墊付。
墊付雖不是賠償,但能以同一標準對待遇難者,也算令人欣慰。作為事件的善后,在最終的責任認定結果未出來之前,當地政府的墊付有助于化解遇難者家屬當下所面臨的實際困頓。另一方面也應看到,同命是否同價解決的是“公平”問題,誰的責任以及各自的責任大小則是要解決“公正”問題。連霍塌橋事件既要公平的賠償,也要公正的追責。從事件善后的諸多信息來看,要實現公正似乎比實現公平還要更難。
先說公平賠償。有了“同一標準”的墊付,并不意味著最終的賠償就一定是“同命同價”。盡管在中國式的事件善后中,墊付在很多時候就是作為“賠償”來實施的。從官方的口徑來看,同一標準的制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正是這份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區(qū)分“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進行了不同的分類。
也就是說,作為結果的“同命同價”其實并非制度化的結果,而是賠償部門(或墊付主體)依自我的需要所作的選擇。假設依“法”較真,“同命不同賠”并不違法。甚至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第十七條也只規(guī)定了“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注意了,這里的用語是“可以”而非“應當”,意即存在可選擇性。
我們當然也能夠輕松地找到近年來“同命同賠”的例證,如在2011年的“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事故”中,遇難者家屬的各類賠償金在幾番調查之后,最終被確定為91.5萬元。但從類似的個案中也不難看出這樣的特征:一是統(tǒng)一賠償標準并不容易,大多經過了反復博弈;二是均在輿論的聚焦之下,才有了相對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
連霍塌橋賠償同樣處于輿論的聚光燈下,“同命不同價”的傳言一出,批評與質疑便紛至沓來。在此輿論環(huán)境中,有了“按同一標準墊付”的初步結果,并不意外。但更值得關注的是,輿論熱度過了之后賠償標準會否有變,以及其他一些并未得到媒體關注的事故賠償個案,是否也有相對公平的“同一標準”賠付。
更應關注的,還是連霍塌橋事故的最終責任認定。事故賠償的意義更多是對遇難者家屬而言,對于事故的法律善后,更為重要的還得讓責任人各擔其責。若“政府墊付”就是最終的賠償結果,不過又是“人民”賠給了人民。別忘了,此刻,導致連霍塌橋的具體責任人還依然隱身于那一車的煙花炮仗之后,等待事故調查組去一一揭開。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