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東城區副區長樸學東表示,希望引入企業力量,做好名人舊居的保護工作。其中,蔡元培故居由富華集團出資數十億元進行維修。開發商能否還原名人故居歷史風貌引發爭議(8月14日《新京報》)。
不少名人故居,在歷史文化長廊里多是無可復制的絕唱,從市場的角度而言,修葺或保護確實是費心費力的良知工作。在專項維護資金捉襟見肘甚至尚無設立的時候,“政府牽頭、社會出力”不失為權宜之計。
在我國尚未出臺針對“名人故居”專項法律法規的背景下,不少名人舊居歷經時代變遷,產權混亂,院落房屋的結構、風貌損毀嚴重,保護工作確實舉步維艱。
開發商“保護”名人故居,理論上說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彰顯,但真正的問題在于以下幾個層面:一者,這些年在公共話語中,有關開發商毀故居、砸文物的例子比比皆是,“梁林故居”因該地塊的商業開發而被違規拆除,南京的張治中公館變身為“天價豪宅”,掛上了6400萬元的出售牌……開發商忽然從灰太狼轉變為喜羊羊,若沒有制度約束,這種身份轉化實在“穿越”了公眾的理解邏輯。就在數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贊威置業有限公司就在其宣傳中標榜“據守拙政園原址內文物級土地”,利用拙政園的名聲炒作樓盤,那么,名人故居一旦交由其“保護”,會不會為其吹噓文化價值提供了寄生空間?
二者,即便開發商的市場逐利邏輯能在“保護”故居的自覺中撇清,但難以撇清的是另一個隱憂:既然開發商付出了“保護”之責,那么,地方政府或者公共部門拿什么“回饋”開發商的心血呢?商人不是開慈善院的,無利不起早,國外的企業做慈善都能享受免稅福利,那么,開發商“保護”了名人故居,誰來“保護”開發商的合理利益?這是無償的買賣還是有償的交易?如果無償,開發商不愿意參與咋辦;如有有償,拿什么來置換?
保護名人故居,首先需要的是公共責任,是職能部門義不容辭的權力范疇的義務。在“開發商毀文物最高罰50萬元”的現實語境下,引導其尊重歷史規律、遵循時代價值地“保護”名人故居,固然是一種初衷良善的決策創意,但要防止事與愿違,要解決的問題恐怕不比省下的錢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