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哈爾濱道外區政府選擇聚興公司投資建設辦公樓,1999年大樓完工,政府卻未支付聚興公司數千萬元投資款。法院判決聚興公司獲得該樓產權。企業多年追賬無望,表示準備賣掉政府大樓以解決拖欠債款。區政府稱產權有疑,市委正在協調。(7月29日新華網)
此事讓開發商“超級憋屈”:房子是我的,你卻住著;你住著我的房子,卻不給我錢;我去找你要錢,你又說房子是我的;我說把我自己的房子賣掉,你又說房子不是我的……
不難看出,政府使用十幾年沒有產權的“政府辦公樓”,如今陷入了一場尷尬的“三角糾紛”中。開發商與“舊政府”之間,存在著當初的開發協議是否明確,是否完全兌現的爭議;開發商與“新政府”之間,存在著既不認可債務,又置疑產權歸屬的爭議;而“新政府”與“舊政府”之間,又因“前人乘涼,后人栽樹”而影響當期政績,存在著極度消極的不認賬情緒。
顯然,作為開發商,聚興公司對產權并沒多大興趣,盡快收回自己墊付的資金,落實屬于自己的債權,才是其最真實的本意。“新官不理舊賬”, 政府履行合同的責任,在類似的糾紛中,成了可有可無,可大可小的“橡皮筋”。聚興公司的維權之路在哪里?法院會立案嗎?
從目前情況來看,因為涉及對下級政府屆次之間的政績評價,似乎只有上級政府出面協調,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可問題是,上級政府協調成什么樣,哪里又有“法定”的標準呢?(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