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法律人的理智能夠促進社會之“法治”,使得每一個人都有闡發自身情感的機會,少數法律人通過引導這樣的情感,進而引導我們社會走向至善,為我們現在一個情感大于理智的社會制定一個理智勝于情感的公正規則
我們的題目叫“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數人的情感”,以法律人和多數人對比,顯然其預設在于法律人是少數的,而且具備多數人所不具備的理智。而在區分多數人與法律人的概念之前,我想先引證一下荀子關于“人性論”的觀點。
眾所周知,荀子是中國先秦時代的一位儒學大師,但與孔孟所不同的是,荀子在人性論點上所持觀點偏向于人性本惡。其強調犯罪是一種天性,所以我們要采取后天的手段,無論是教育也好還是制定法律規范也好,來抑制我們人性當中邪惡的一面。但秉持性惡論的同時,荀子又與后世的法家,也就是他的兩位門生,韓非與李斯有所不同。法家之韓李對于人性之惡的理解在于國家用嚴刑峻法限制人之欲望,從而完全服從于國家利益,但這樣的結果是一方面僅僅把人作為國家機器的一個部件,而完全無視人之為人的特質,另一方面又無法保證國家利益符合真正意義上的“正義”。荀子則認為即使沒有外在條件,單純依據人之“性惡”,同樣可以推導出所謂的“善”。荀子認為正是基于人性之求利,所以為了更好地實現所謂的“利”,人們會在爭斗中妥協,從而出現所謂的善。因此,法律在這里絕不是簡單的抑惡之資,而是引導我們走向善良的必要條件。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之中,荀子認為,需要一些有著格外敏銳理智的人引導與協調民眾,我想大概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所謂“法律人”。
從上面我所說的這樣一個命題出發,我想現代法律人具有幾個顯著的特質:
第一,法律人是冷靜的。在當今社會某些情境下,多數人的情感和法律人的理智是沖突的。比如像“藥家鑫”案件,比如像“小悅悅”事件,以“小悅悅”事件為基準的話,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后,網絡上一片嘩然,進而引發了整個社會對于當時路人的口誅筆伐,甚至倡議所謂“冷漠入罪”,但是我想對這個冷漠而言只能是一種道德批判、批評。甚至從某種角度說,當時從那里默然走過的十幾個路人,我們能不能對他進行道德的批評都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就更不用說在法律上追究他們的責任了。這恰恰反映了我們與“法治”有著一定的差距,我們似乎還沒有真正走出那個荒唐時代的陰影,所以我個人認為,當今社會非常需要法律人的理智,它能夠避免多數人的偏見,多數人的暴力。特別是當今網絡比較發達,我們在網絡上的虛擬條件之下,又缺少現實社會的存在感,使得我們在事物判別與推斷結論的過程中往往流于情感判別優先,而鮮于理性思考,加之我們國家大多數人缺乏系統的法律意識,其結果就是社會上一個事件出現以后,經過有意無意的過度渲染,往往將輿論情感引向一種癲狂的狀態,其結果就是以道德綁架法律,以情感取代理智,而這也是“法治”所面臨的最大挑戰。
第二,法律人是寂寞的。正如我前文所言,由于法律人的理智,使得在常人看來,法律人常常是冷漠的,無情的,也正是這樣的誤解,造就了法律人的寂寞,但是,也只有歷經這種寂寞,我們才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德國洪堡大學對于現代學術發展的總結,認為學術必須能夠忍受寂寞,才能擁有自由。我想,今天的法律人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之中,也要有著這樣的觀念,大家可能會認為寂寞是一種無奈,是一種游離于社會的無可奈何。但請試想一下,沒有了寂寞,如果你的周圍充滿了鮮花與掌聲,如果你的周圍充滿了觥籌交錯,那么會不會你的“法治”要受到某些限制呢?如果這樣的限制傷害甚至推翻了公平與公正,那么,你又如何保證你的理智呢?所以我說,寂寞意味著自由,寂寞意味著成功,在中國的《易傳》之中用“不易乎世、不成乎名”來形容那些具有高尚品德的圣賢之人,圣人之不易,恰在于其認識到了通往“至善”的門徑。我想,我們的法治同樣是要引導我們走向至善,法律人就是這條道路上的先行者,所以,寂寞意味著堅持,也意味著選擇的正確。
最后,法律人必須是公正的。在今天,我們許多法律人也未必能夠具有理智,就像我們剛剛所涉及一些熱點事件,有很多法律人本身就有著違背理智、放縱情感的表現。而對于多數人而言,其情感又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與立場而得出,這就直接導致了社會的判斷變成各種階層、各種利益之間的相互博弈,而這樣博弈的形式,注定其結果必定有所偏差。但是,無論何時我們都不能忘記公正是法律的最終選擇,我們所言的“至善”也必定是建立在公正之上的“善”。
由此,我希望法律人能夠時刻提醒自身保持理智,能夠用自身的理智去建構維系我們社會公平公正最為有力的,也有可能是最后一道繩索。如同我在開頭所言,少數的法律人通過自己的理智,維護多數人的利益,少數法律人的理智能夠促進社會之“法治”,使得每一個人都有闡發自身情感的機會,少數法律人通過引導這樣的情感,進而引導我們社會走向至善,為我們現在一個情感大于理智的社會制定一個理智勝于情感的公正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