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賄罪昨日過堂 供述收受50余萬元 潘瀟岳父因受賄罪已被判8年
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潘瀟因犯受賄罪已于去年12月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昨日,他的岳母王梅舉也因涉嫌受賄罪在天河區法院受審。根據庭審,潘瀟的岳父已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此案將擇日宣判。
王梅舉目前被取保候審
昨日的庭審定于14時55分開庭。由于王梅舉目前是被取保候審階段,14時40分許,王梅舉便在女兒也就是潘瀟的妻子等親人陪伴下來到法庭外守候。
昨日的庭審由于是再次開庭,持續時間很短暫,僅用時不到5分鐘。公訴人提交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潘瀟的岳父金偉新因伙同潘瀟收受賄賂已被判有期徒刑8年。
公訴人還出示了另一份廣州市檢察院的情況說明,該文件顯示,2011年6月初,廣州市檢察院在辦理金偉新涉嫌受賄案件過程當中,金偉新主動供述,他與妻子王梅舉收受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賄賂,之后,廣州市檢察院多次向王梅舉取證調查,王梅舉多次供述收受50余萬元。廣州市檢察院經過調查于2011年7月19日提起公訴。
對于檢方出示的證據,王梅舉輕聲回答說,她在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前,就已經向廣州市檢察院等交代了有關事實。
王梅舉的辯護律師則指出,金偉新的判決書第二頁認定事實部分說得很明確,是被告人金偉新伙同同案人潘瀟經合謀后收受李某賄送的錢物,并沒有談到王梅舉,因此金偉新的判決書與該案沒有關聯性。
針對廣州市檢察院出示的情況說明,律師認為,該情況說明恰好說明王梅舉是在被立案偵查之前就已經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了相關犯罪事實,應該認定為自首。
借“流金山莊”一同受賄
在潘瀟案中,許多行賄者都與其私人別墅“流金山莊”的建設有關。這座山莊位于廣東清遠市佛岡縣湯塘鎮石門村,該宗土地沒有向當地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的報批手續。
據潘瀟說,當初設立山莊是基于“岳父母想找個地方賺點錢”。這座山莊由金偉新負責管理,“消費群體是親戚朋友”。
據此前的媒體報道,2005年,經潘瀟介紹,他的岳父金偉新以每年1萬多元的價格,租下該村一塊39.3畝的林地及田地而修建,租期為50年。山莊內一應俱全,有天然溫泉池、岳飛飲馬槽、桑拿K房、價值約20萬元的美國山茶花等。
根據此前廣州市檢察院對潘瀟的指控,2005年年底至2008年12月,為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租賃花都區交通局場地和競選花都區人大代表提供幫助,潘瀟伙同其岳父金偉新、岳母王梅舉共收受李某以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購置物品、銀行存款、支付現金等形式賄送的財物人民幣2255891.14元。
潘瀟是在廣州市原芳村區任職時認識李某的,當潘瀟到花都區任職時,李某在花都也有投資。
潘瀟曾稱,李某在花都有投資意向時,曾向他提出想當區人大代表,潘瀟也同意推薦李某。當獲知有代表名額后,潘瀟便推薦了李某,經人大常委會研究后,李某如愿當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