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購向企業索賄及洗錢案,臺“高院”今天二審宣判,陳水扁從無罪改判18年徒刑,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臺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對判決“感到欣慰”。
據報道,臺特偵組2009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并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臺幣6億多元,起訴陳水扁、吳淑珍貪污;部分企業負責人與陳水扁家子女被依協助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但全案去年11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以金控合并不是陳水扁職權,企業給款陳水扁家與其職務沒對價,判所有人無罪。
臺“高院”這次二審除改判陳水扁18年、吳淑珍11年外,另有多名被告也被改判有罪。
陳宏達獲悉二審改判結果后表示“十分欣慰”,檢方感謝臺“高院”采信上訴理由,至于量刑部分,特偵組待收到判決書,全體檢察官研究討論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方人士表示,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不久,臺“最高法院”就判決龍潭購地等案有罪定讞,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公務員在職務范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就有職務影響力,因此特偵組去年提起上訴時,就認為一審判眛于事理。
檢方人士指出,臺“最高法院”與臺“高等法院”先后就臺灣地區領導人職務上行為采“實質影響力”的認定,有助凝聚司法實務在相關見解的共識,臺“高院”二審判陳水扁、吳淑珍在二次金改案有罪,也避免陳水扁、吳淑珍借速審法在此案解套。(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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