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購向企業索賄及陳水扁家洗錢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據報道,臺“高院”除判陳水扁18年外,并科罰金1.8億元(新臺幣,下同),剝奪公權9年;吳淑珍除被判刑11年,并科罰金1.2億萬元,剝奪公權8年。
臺特偵組于2009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并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6億余元,起訴陳水扁、吳淑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及陳水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陳水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金融合并案并非陳水扁權限,且難以認定“國泰”、元大交付陳水扁家款項時,有賄求之意,判陳水扁、吳淑珍及所有被告無罪。(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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