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利用金控并購案向企業索賄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2008年10月17日,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貪污案,為查企業匯款陳水扁家人頭賬戶,搜索中信、元大、開發3家金控公司。
2008年10月24日,涉紅火案滯外未歸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返臺,特偵組訊后諭令新臺幣1億元交保。
2008年12月18日,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向特偵組遞狀,表達認罪協商意愿。
2009年1月23日,吳淑珍向檢方陳報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內新臺幣7.4億元的金錢來源。
2009年3月18日,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滯外未歸,遭特偵組通緝。
2009年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金改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陳水扁家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高層,均遭起訴洗錢罪。
2010年 6月11日,陳水扁出庭時允諾,若法院讓他交保停押,除已陸續匯回的2100萬美元外,也愿把另外的新臺幣5.7億元匯回臺。
2010年11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陳水扁、吳淑珍、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2011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以貪污罪判處陳水扁18年、吳淑珍11年徒刑。(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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