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張杰私吞粉絲募款、貪污粉絲募集解約金”的消息把歌手張杰推上風口浪尖。根據網友的爆料,其“粉絲會”曾于2008年募捐了100余萬元,用于支付張杰的部分違約金解決合同糾紛,“粉絲”還曬出了當年捐款的發票和公證書。張杰隨后發表聲明稱款項“未經我手”,強調絕沒有私吞歌迷募款,并公開許諾要為歌迷辦一場免費演唱會。
崇拜娛樂、體育明星,是正常的心理狀態,在青少年中尤為普遍。但是,崇拜偶像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沒有獨立收入的青年學生,需要量力而行。瘋狂地“追星”以至于發展成為傳銷式的“集資”、“募捐”,不僅可能導致心理上的偏差,也容易導致財產的損失。
從法律上看,“粉絲會”的行動是一次集體捐贈活動,應該是合法的,張杰接受捐款,也并無違法之處。但問題是,這些募捐款項到底用于何處無從得知。“粉絲”管理組織能不能保證錢不被挪用呢?明星又如何能夠證明捐款被用于合適的地方?這其中缺乏必要的監管程序。一些明星的貼吧中提供的集資方式,是讓“粉絲”在淘寶上購買手機充值卡,這些錢究竟到了誰的口袋里,用來干了什么?“粉絲”無從得知。在張杰“粉絲捐款100萬”事件中,組織募捐的歌迷保存了匯款憑證和公證書,但是這筆錢有沒有被他“私吞”,“粉絲”亦無從得知。
這些“偶像明星”,尤其是從選秀節目走出的明星,大部分的“粉絲”,都是十幾歲的青少年。他們沒有自己的收入,用來“追星”的錢都來自父母。拿著父母給的“早飯錢”為素未謀面的明星集資,這種行為已經超過了“追星”的正常限度。
為偶像“集資”的現象在低齡化的“粉絲”中普遍存在,與明星及其經濟公司的變相鼓勵有著密切的關系。如果沒有他們在各類媒體上強調“財務危機”、“前途岌岌可危”、“需要粉絲的支持”,就不會有“粉絲”的募捐活動。在一般的追星行為中,粉絲購買了相關的文化產品,明星因此獲得了收入和廣告商的青睞,是平等的市場交換。但是,違約金等問題是明星的私人事務,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來解決,通過喊窮來向“粉絲”募捐,顯然不合適。
張杰是否辦免費演唱會答謝粉絲的支持并不重要,他接受捐贈的行為本身,就開啟了不好的先例。歌迷為偶像集資的行為不斷出現,一些“粉絲團”的高層,也不斷地在各類網絡論壇,宣傳“粉絲”就應當有為“偶像”的前途傾其所有的概念。某韓國歌星生日時,就有“粉絲團”將現金存在存折中當做生日禮物送給他——這些錢當然來自歌迷的集資。許多選秀明星的貼吧,甚至成為集資論壇,置頂帖往往是集資方法。其間充斥著這樣的帖子:“你們只要省下幾頓早飯錢,就可以買很多張演唱會的票”;“如果演唱會的門票沒有大賣,公司就會對××失望,他就不能出專輯,就沒有前途”;“你們忍心看到他發展的不好么?”
幾年前,楊麗娟因為對劉德華的瘋狂崇拜而引來了媒體的廣泛報道。但是劉德華本人卻一再拒絕和她見面,并且勸導她不要再這樣做。劉德華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如果和楊麗娟見面,實現了她的愿望,反而是鼓勵了類似的出格行為。劉德華的態度,為許多后輩娛樂明星樹立了典范。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享受了更多的社會資源,占有了更多社會財富,就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引導青少年——尤其是自己的“粉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合理適度地追星,就是明星們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現在,一些明星面對粉絲的過度崇拜,不但沒有加以引導,反而欣然接受,樂見其成,甚至變相鼓勵,參與組織。
面對這樣的情況,除了學校和家長重視對青少年的“追星觀”教育之外,還需要相關的文化部門和社會輿論加強對明星的管理、監督,切莫讓“追星”成為“傳銷”,讓“粉絲”成為某些明星們的“提款機”。(王潤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