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膠囊”事件一出,有網友在微博上歷數曾為被曝光企業代言的明星,認為他們也應擔責(4月22日《北京晨報》)。
僅3月份,使用“毒膠囊”制藥的修正藥業在各大衛視的廣告投放金額就達3.46億元。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林妙可、徐崢、林永健、張瑜、范明、陳小藝、何琳等明星,代言了多款產品,一致從“修正藥,良心藥,放心藥,管用的藥”對修正藥業進行推廣宣傳。
舍得花錢請明星打廣告,卻吝于在產品質量上加大投入,難怪會引起眾怒,廣告語被網友改為:“黑心藥,坑爹藥,專注皮鞋30年。”而在藥品廣告中熱情向消費者推薦“良心藥、放心藥”的眾明星,也成了無良藥企的幫兇。不過說句公道話,明星也沒有足夠的技術條件去檢驗產品里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質,何況很多產品本身就有權威部門和質檢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星在接拍廣告時更不可能未卜先知該產品日后會被曝出嚴重質量問題。
明星雖是問題產品的受益者,但不該成為監管部門的替罪羊。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加大對監管部門的問責力度,才能改變食品、藥品行業問題頻出的現狀。光把矛頭對準代言問題產品的明星,無疑是模糊了問題的焦點。消費者也應擦亮眼睛,別過分迷信明星的代言。畢竟明星不是行業專家,推薦產品都是沖著廣告費來的,和產品本身的質量無關。買什么商品還是得聽實際使用者的評價,別被明星忽悠。
明星虛假代言當然要追究責任,但立法必須考慮到可操作性。美國類似法律的操作性就要強得多。美國要求形象代言人廣告須為“明示擔保”,明星們必須是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這一規定值得我們借鑒。據此修改《廣告法》,才能避免明星們隨意接拍廣告,為不熟悉的商品特別是藥品代言。一旦商品質量出了問題,也無法再以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