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臺灣一所大學法律系學姐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新臺幣,下同),居然以臺灣民法規定,要求學妹必須給她三成作為報酬,否則要行使臺灣民法的“留置權”扣住4萬元。消息傳開,網友對這位學姐群起撻伐,同時“留置權”對“拾金不昧”的沖擊引發臺灣社會及各大網絡、BBS討論狂潮。
網友鞭撻不恥
據臺灣媒體報道,遺失錢包的這名學妹家境貧困,父母用貸款借來的4萬元卻不慎被自己在校園遺失,之后接到撿到錢包的學姐來電,表示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臺灣民法中的“留置權”,這讓急著注冊的學妹非常焦急。
情急之下,這名學妹致電給“立委”黃偉哲陳情尋求援助,此事件曝光后引起眾怒,有網友罵道“這與勒索有什么兩樣”、“讀書多了,道德水準也下降了”、“連人家貸款的錢都要敲一筆,太沒有同情心”、“學法律的人知法玩法,不可取”,還有民眾嘲諷那名學姐“要不你就全拿,要不你就全還,還強索報酬,實在可笑”,更有憤怒的民眾發動人肉搜索,要找出這名“不要面子死要錢的學姐”。
但是,也有少數網友聲援這名學姐,“一切依法辦理,學姐沒錯啊”,“大家這樣鞭撻學姐,以后誰還要依法辦事啊?”
學姐深夜還錢
該事件愈演愈烈,島內媒體鋪天蓋地報道此事。9月13日,黃偉哲舉行記者會介紹事情的進展。
據他透露,此事曝光后,自己的電話被打爆。有人自稱“學妹的同學”,表示學姐不堪人肉搜尋,深夜緊急還錢,唯一條件就是別讓她身份曝光;也有人自稱是“學姐的父親”,抱怨說女兒只是“比較聰明、懂法律”,不給報酬就算了,竟發動網絡“人肉搜索”,害他女兒不想上學。
記者會后,黃偉哲的手機和西裝忘了拿,有記者打趣說,也要向黃偉哲行使“西裝留置權”。黃偉哲尷尬地表示:“所幸我的手機和西裝都不貴,三成報酬還在可以負擔的范圍。”
法律沖擊道德
臺灣民法規定,若撿到遺失財物,可以向失主要求最高三成報酬,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此事件曝光后,這條規定引起島內輿論諸多質疑。
有民意代表指出,“留置權”與“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這種“恐龍法條”很不合情理;也有學者表示,當初會立這種法律,是要增加拾獲物品的歸還率,但是“留置權”還是嚴重沖擊了“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的傳統道德,應該修法刪除“留置權”;臺灣相關部門官員聲稱:“法律是激發人性”并不是要與道德作對,他們也鼓勵拾金不昧。不過,也有部分法律業者表示,“目前的法律,本來就是依照人性所設,沒有什么需要改變的地方”。
“這是教育失敗,還是立法錯誤?”島內媒體發出強烈質疑,更有媒體評論感嘆說:“上梁不正下梁歪,現今的臺灣,情理法全亂了。”(董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