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勁松日前對29家上市房企提出質疑,一些知名公司大量拖欠應該上繳的土地增值稅金,總金額至少高達640億元。對這個問題,稅務部門未給出明確回復;華遠地產有關負責人稱,屬于非專業人士對財務報告誤讀;業內人士認為應交稅金在未繳前會暫留在企業。(5月5日《北京青年報》)
29家上市房企是否拖欠640億元土地增值稅,不僅關系到國家稅收、土地增值收益是否損失,而且還關系到開發商資金鏈和房價變化。如果應繳納的稅金躺在開發商的賬上,開發商就沒有資金壓力和銷售回款壓力,自然沒有下調房價的動力。遺憾的是,對于公民發出的質疑,上市房企非但沒有明確解釋,而且認為公民質疑是一種個人炒作。尤其是,本應該及時回應這種質疑的稅務部門,竟然沒有進行明確回復。
房地產業內人士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有一定條件的,中間遇到披露財報時間節點,出現應交未交情況也屬正常。這樣的回答看似很“專業”,但并不能讓公眾滿意,而且還帶出一個問題:應繳納的稅金留在企業賬上多久是正常的,多久是不正常的?如果應繳納的稅金長時間留在企業,顯然,受益的是企業,而損失的是國家。
土地增值稅繳納之前先清算,而清算則有如下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并申報。對于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試問,這29家上市房企是否符合清算條件和期限?
有人查閱相關稅法后指出,對于土地增值稅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的,應該承擔一定的滯納金。滯納金為每日萬分之五。如果有此規定,開發商拖欠土地增值稅是要交滯納金的,要付出一定代價。但在實踐中,由于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滯納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需要明確解釋。
早在2006年,面對高漲的房價,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稅。在京版房地產十五條調控細則中,也明確了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可以說從嚴清算土地增值稅是樓市調控的又一利器——利器的厲害之處在于,加大了企業的稅收成本,降低了企業利潤水平,進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熱情,對地價、房價起到抑制作用。
有人透露,開發多年的項目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業內普遍性的問題,是稅收制度本身的缺陷所致。還有人測算過,從2005年到2009年我國土地增值稅共流失2.52萬億。從這個角度而言,開發商有意拖欠土地增值稅是極有可能的。因此,此事需要有關稅務部門調查后給出明確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