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東莞的“裸官”將不得提任正職和班子成員,東莞市1月28日召開的全市組織工作會議提出了這樣的要求。(1月30日《新快報》)
有關“裸官”不得提任正職的規定,其他地方早已有之,比如廣東省去年10月印發的《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即規定“裸官”不得提任黨政正職。雖然這次東莞也提出了“裸官”同時不得被提任班子成員的要求,但對于那些已經身為正職和班子成員的副職來說,即使身為“裸官”似乎也不能被有效約束。
限制“裸官”,我們支持先從正職“下手”,但卻不應有正副職之分,對于“裸官”職務無論是正是副,不論是即將提任還是現任的副職,都應加以約束。既然都是官員,無論是正是副,一旦成為“裸官”,都可能有問題,或有潛藏的危險,那些外逃的貪官也并非個個都是正職,只要是官員,若成“裸官”都應被列入重點監控對象而加以約束。不提拔是底線,主動對他們加以調查并及時驗明正身,方為防范更多“裸官”出事的積極應對之策。
實際上,“裸官”時正職還是副職是游離不定的,“裸官”不得提任正職,但他若被提拔或平調到上級部門,雖為副職但照樣大權在握,豈不是就可以逃避規定了?同樣,規定正職不得“裸官”,那更多沒有被提任的副職,是不是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做“裸官”了?我們擔心,如此規定怕會成為“裸官”的自保法寶——我“裸官”我安全,但從實際來看,一些副職潛在的風險一點也不比正職“裸官”小。
還有,“裸官”不得擔任正職有誤導之嫌,即“裸官”不得被提任,但仍可以在原職務上自由自在,那些以副代正、或者就是副職當家的“裸官”,無疑就得到了變相的保護甚至助長了他們違規的膽量。而從干部職務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來考量,這對于正職也不夠公平,憑什么副職能“裸官”而我們正職就不能?
所以,“裸官”將不得提任正職和班子成員的相關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似有誤導之嫌。對于“裸官”只要夠得上相應級別,不應有正副之分,更無提任就有限制而繼續就任就不作限制的條件。只有在規定的制定和執行上同等約束,即凡是“裸官”都有疑似腐敗或出逃的嫌疑,都應被嚴密監控,更別說還有可否被提任的必要了。
其實,跳開來看,人們爭議更大的是“裸官”是否應該繼續為官掌政。官員的職責所系,并非個人一身,也不是他自己的小家庭。任何官員的權限范圍內都會涉及眾多的人財物和責權利,官員把家人送到國外本身就有悖我們的政治理念,所以如何審視“裸官”現象,還應多方考慮,嚴肅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