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問題,說到底還是制度問題,為防止審判人員以案謀私,不妨設置緩刑聽證制度,讓被告人所在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轄區各界人士等參與討論,達成共識,不失為一條可行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9類情形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職務犯罪輕刑化已是冰凍三尺。早在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過《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明確6種情形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刑。十多年過去了,情況又如何?據最高檢2010年統計,從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近七成的職務犯罪分子被輕饒,足見此類犯罪輕刑化之弊。
職務犯罪輕刑化傾向,一則降低刑罰的震懾度。職務犯罪分子,尤其是貪污受賄的腐敗分子,都可視作“理性經濟人”,精于成本核算,當犯罪成本遠遠低于犯罪收益,他們就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刑罰適度、罰當其罪是司法公正的基本維度,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刑適用過多、過濫,勢必與罪刑相適的刑法基本原則相沖突;三則降低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度。司法之所以被信任、尊崇,得益其嚴肅性與公正性,職務犯罪大量獲緩刑、免刑,且檢方也極少抗訴,難免給公眾以官官相護、徇私舞弊的壞印象,從而使司法機關可信度大打折扣;四則挫傷公眾反腐積極性。公眾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向來深惡痛絕,必欲除之而后快,然而,難得落網的職務犯罪分子被輕縱,必然挫傷公眾參與腐敗治理的意愿。有什么比看到令人痛恨的貪官逍遙法外、招搖過市更讓公眾寒心?
追究起來,職務犯罪大量緩刑、免刑,既有法律缺陷,也有人為責任。現行《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嚴密性不足,伸縮性過大,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法律對自首的認定條件過寬,也是緩刑大量適用的重要原因。法律漏洞,需要織密法律網眼,以相應的立法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尤其是目前大量被濫用、存在問題最多的自首認定,應作重點治理,縮小適用緩刑自由裁量空間。一些專家指出,與1996年的“規定”一樣,剛剛出臺的“意見”,仍然宏觀有余而微觀不足,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升。
人為責任,包括司法者過失與行政干預。司法者或囿于能力,對證據收集不充分、對犯罪缺乏深挖細究;或職業操守失守,權力尋租,有意徇私,導致判決的輕刑化。行政干預,表現為相關行政官員對司法活動進行干預,迫使法官對某個案件作出從輕、減輕處罰,迫使檢察機關放棄監督。人的問題,說到底還是制度問題,必要分權可以降低自由裁量,適度公開可以提高依法辦案,強化監督可以形成無形壓力,坐實問責可以生成事后約束。為防止審判人員以案謀私,不妨設置緩刑聽證制度,讓被告人所在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轄區各界人士等參與討論,達成共識,不失為一條可行之道。
在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關緊緩刑閘門,堵住職務犯罪逃生通道,是司法公平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