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紅頭文件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重新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安置人員有61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山東商報》)
貪官刑滿后又捧起金飯碗,引發民憤一片,此等咄咄怪事,當地政府卻稱“有政策依據”。
沉下心來冷靜地分析,當地政府的“政策依據”一時還真難以駁倒。這個依據是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專門下發的文件。文件規定,凡國家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并予以辭退;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應予以解聘或辭退。而在該文件下發之前獲緩刑的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上述規定執行。”對于這個“可按上述規定執行”,江蘇省人事廳的解釋是,可按辭退執行,亦可按原有規定執行。而翻遍此前有關干部人事處罰的相關規定可發現,對判緩刑的公職人員均顯寬容,刑滿后表現良好者的確可以重新安排工作。阜寧縣2009年安置的61名緩刑人員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緩刑的,正好打了政策的擦邊球。
盡管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當地的做法并不違法。
然而,既不違反法律,又不違背政策,卻不意味著此舉就正義。貪污腐敗,民憤極大,對刑滿貪官的處置,起碼得顧及百姓感受。既然江蘇省人事廳規定,對刑滿貪官可按辭退執行,亦可按原有規定執行。那么,為何不按辭退執行?可見阜寧縣把自由裁量權當成了刑滿貪官的護身符,這種做法維護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卻觸怒了民意,帶來了歪風邪氣,嚴重損害了自身形象。
讓刑滿貪官重新入編傷害了百姓感情。貪官落馬本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情,不曾想,貪官落馬后又重新上馬,甚至還堂而皇之吃起了空餉,這哪里像判過刑的犯罪分子,簡直比有功之臣還牛氣。如此行徑,打得公平五內俱傷,揍得正義滿地找牙,是可忍孰不可忍。
讓刑滿貪官重新入編造成了不良引導。反腐倡廉,國之大計。中央領導在多種場合強調了必須對腐敗零容忍。對腐敗零容忍,就要有足夠威力的警示與震懾,而讓刑滿貪官復職及吃空餉,便是一種大唱反調。如果貪腐分子的飯碗可以在這樣那樣的理由下得以保全,又有誰能管住自己的手。(毛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