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宇 圖
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61個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存在吃“空餉”現象。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山東商報》)
其實,阜寧縣政府安排緩刑期滿人員“重新工作”甚至存在吃“空餉”怪象,所謂的“有政策依據”,不過是一份名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2004年11月11日前緩刑人員重新安置操作辦法》的文件。據了解,這份文件是縣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
照理說,不管是多大的官,只要一旦觸犯法律而獲刑,就等于已被開除公職。不想在阜寧縣,這些緩刑期滿的曾經的公務員卻很“幸運”,不但可以堂而皇之地重新端起“鐵飯碗”,而且還享受到種種“特殊關照”——比如可以不上班吃“空餉”;到達退休年齡的判刑領導則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務員待遇;也可提前退休(服刑期間算工齡);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承擔,補繳養老費免收滯納金……真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站在黨紀國法的角度看,阜寧縣此舉已經嚴重涉嫌違規。尤其令公眾怒而“拍磚”的是,這重新安置的61人中,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想想也是,公眾本來就對貪官深惡痛絕,恨不得“讓子彈飛”,可現在官方卻對他們“法外開恩”,怎么能服眾?
也不難看出,此等荒唐之舉其實是鉆了制度的空子。據悉,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曾發文規定:凡國家公務員(含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并予以辭退。也不知是理解上的偏差,還是有意為之,阜寧縣就抓住“11日”不放,巧妙“擦邊球”,大言不慚地稱“我縣2009年安置的61名緩刑人員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緩刑的”。
顯然,讓曾經的罪犯“風光依舊”,是典型的無視黨紀國法,濫用公權的亂作為,更是對反腐制度和法律尊嚴的踐踏。因此,無論罪官吃“空餉”的“依據”有多“充分”,都實不可取。否則,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尊嚴何在?又遑論反腐制度的威懾力?(和法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