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信息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么,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鄲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停水的原因,原來是邯鄲接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苯胺泄漏事故,竟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
5天里,受污染的漳河水從山西長治流向了河北邯鄲,又經由紅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陽。6日,安陽方面聲稱,紅旗渠等部分水體有苯胺、揮發酚等因子檢出和超標。
這起事故讓邯鄲全城瘋狂“搶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眾惴惴不安。當輿論皆詫異于這起污染事故“遲報”之時,長治方面卻表示,并未遲報事故,都是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的處理。
長治市新聞辦主任稱,“我們都是按照規定程序報的,并不是晚報5天。發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長治的邊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報,自己處理就行,出邊界了這才需要報,再詳細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長治的做法果真沒有問題,不算遲報嗎?
顯然,一起影響如此惡劣、范圍如此之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事發5天之后,才上報給山西省環保部門,才讓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這如果還不算遲報,實在有違常識。邯鄲方面雖然不好說長治“遲報”,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確實有點晚”。
而對于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信息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既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地方也都有據此而制定的相關制度。遺憾的是,在這些制度、規定當中,都找不到什么依據,支持這位新聞辦主任的“污染不出長治不用上報”的說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明確規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市(區)、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就屬于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而從結果看,長治污染事件,已經符合這一標準。
或許,一起環境污染突發事件一開始難以確定其級別。對此,《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將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
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么,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而按照《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對于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長治有關方面也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就事實來看,因為長治事實上的遲報,給控制污染造成了極大的被動,也擴大了污染的影響范圍。長治是否存在遲報,甚至瞞報的行為,是否存在瀆職,皆需要國家環保部和山西、河南、河北等方面進行聯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