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凌晨一點,蘭和律師發微博稱,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關于對張光耀(化名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懇請警方對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立案偵查。夢鴿狀告的對象疑為此前媒體報道中提及的酒吧領班及經理。(8月7日騰訊網)
夢鴿控告酒吧領班經理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顯然,這是李家唱的又一出渾水摸魚的大戲。
在李某某輪奸案件性質沒有得到逆轉的情況下,夢鴿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不惜拋頭露面走上前臺,狀告酒吧領班經理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這其實也是為了坐實之前李某某辯護律師所稱的受害人是“賣淫女”、李某某等人與受害人是“輪流發生性關系”等說辭。
其實,別說受害人是陪酒女,即使是賣淫女,只要違背其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那么,李某某等人的行為也涉嫌構成犯罪,因為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均屬于強奸犯罪行為。這里的其它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等行為。強奸行為的特征是:一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二是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在李某某輪奸案中,李某某等人趁受害人醉酒之際,輪流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且事后受害人及時報警,因此可以認定李某某等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婦女意愿。而李某某等人將醉酒的受害人帶到賓館開房,則屬于以“其他手段”脅迫受害人。
李某某等人輪奸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案件目前已經進入法院審判階段,這說明,李某某涉嫌輪奸的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剩下來的只是等待法律的判決了。
然而,為了改變法院的判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一度攪混水,先是聲稱受害人是“陪酒女”,后來又指受害人“敲詐勒索”,在庭前會議上,李某某的辯護律師還一度“強烈提請法庭對有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李某某家庭法律顧問蘭和還宣稱,如果上述事實一旦查實,有關人員誣告陷害罪責難逃。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們,儼然將自己置于審判者的位置,殊不知,他們一味指責別人“罪責難逃”,卻忘記了自己的當事人其實才是真正的罪責難逃。這些辯護律師們也忘記了,自己指責別人“誣告陷害”,實際上自己也處于誣告陷害別人的尷尬境地。
夢鴿控告酒吧領班經理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實際上是屬于節外生枝,意圖是攪渾水,但這其實并不影響法院對李某某的判決,夢鴿女士愛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注定自己所做的一切只能是枉費心機,因為法律只相信事實和證據!(池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