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李某等5人涉嫌輪奸案的庭前會議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繼續舉行。在22日庭前會議后,李家聘請的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在發布首條微博,將問題焦點放在“有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上,這與該案另一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李在珂此前給李某母親出的“用案中案翻案”主意一脈相承。(見2013年7月23日《法制日報》)
李某等人涉嫌制造的輪奸案大致案情是:今年2月17日晚,李某等人將2名女孩帶進一家酒吧包間喝酒,其中1名女孩喝多先退場,女孩楊某喝得不省人事,被李某等帶至一賓館內輪奸。第二天,精神恐慌、身上有傷的楊某到酒吧查詢李某等人信息,19日楊某向海淀分局報警,20日警方將涉案人員李某等5人抓獲并以涉嫌強奸罪刑事拘留。
今年6月25日,李某的首任代理律師薛振源因“壓力過大”請辭,知情人透露的原因是,李某母親要求他寫一公告,聲明李某未參與強奸,薛因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無奈請辭。之后,接手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案的新代理律師陳樞和王冉則出手不凡。剛一接手,就對外宣布為李某等人做“無罪辯護”。7月10日則發表聲明,質疑警方和媒體涉嫌侵犯李某隱私權,為李某等人輪奸行為辯解,并提出要保未成年人和老藝術家,等等。在22日的庭前會議上,“強烈提醒”法庭“對有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李某則按照律師的主意,在庭前會議上承認自己的行為屬于嫖娼。
按照李某等人律師設計的“路線圖”,把被害人楊某整成“陪酒女”或“賣淫女”,輪奸案就會變為“輪嫖案”,若敲詐勒索能夠成立,楊某就成了罪犯嫌疑人,而李某等人則由犯罪降為違法,只能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如此,這起輪奸案就會來一個大翻盤。然而,從已經披露出來的情況看,李某等人律師的這個如意算盤很難打得成。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辦理司法案件的基本原則。無論是辦案的司法機關也好,還是受聘于案件當事人充當代理律師也好,均須遵循這一原則。這起案件的基本事實是:被害人楊某是在酒店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情況下被李某等人弄到賓館遭到輪奸的,事后被害人向警方報了案。如果按照李某及其律師的說法屬于賣淫嫖娼,但雙方并未發生過利益交割,楊某事后也不可能報警。從法律角度看,楊某無論是良家婦女,還是“陪酒女”或“賣淫女”,同樣享有任何婦女都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是否構成強奸罪,并不在于女方的身份,而是看發生性行為時是否是經過女方同意,有沒有違反女方意愿。從到目前為止披露出來的信息看,李某等5個哥們輪流與楊某發生性關系,并非出于女方的自愿。
作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做“無罪辯護”應屬職責所在,無可厚非。但如果明知當事人有罪,卻在數額不菲的代理費誘惑下罔顧事實,千方百計地為當事人推卸法律責任,顯然有違職業操守;采取抹黑、侮辱受害者的手段替當事人開脫,則有違做人的到的良心。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針對“做無罪辯護”一說,勸兩位律師“要慎重一些”,告誡他們不能受到輿論的影響,也不能受委托人的影響,應該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獨立辯護,否則就是不負責任。
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我們有理由相信,這道防線絕不會失守。這起輪奸案的代理律師想通過制造一個“案中案”把這池水攪混,以便渾水摸魚,到頭來,很可能是瞎子點燈——白費蠟,因為法律的尊嚴是不可褻瀆的,司法機關也不是私家開的。畢竟,事實勝于雄辯,公道自在人心,犯罪者理當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