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近日,民政部、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棄嬰的規(guī)范管理。
從法律層面規(guī)范收留棄嬰的行為,一定程度來說,確能打擊部分人利用棄嬰牟利或違法的心理。然而只禁止、不完善配套措施,是否可能阻了一些本想幫助棄嬰的手?或者可能為了一種保護而失掉另一種保護?
棄嬰一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幾乎各個省市都曾報道過棄嬰的新聞,下水道中、網吧內、路邊上、草地里……任何一個你可能想到的冰冷角落,或許都出現過棄嬰幼小的身體。他們命若草芥,甚至一些還來不及看看這個世界就永遠的閉上了眼睛。他們的父母或許由于年輕,無法面對未婚生子的現實;或許不得不固守“重男輕女”的思想;又或許無法承受病嬰巨額的治療費用……總之他們出生了,卻又被無辜的遺棄了。
這些孩子接下來的命運無法由自己決定,運氣好的,可能被好心人收留;運氣不好的,可能淪落到被人操縱乞討賺錢、甚至偷竊;又或者,被類似于袁厲害的民間機構收養(yǎng),雖然有了一個“家”,卻依然活在“貧困的邊緣”。為了避免這壞的可能,最好的辦法的確是“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從法律角度來規(guī)范收留行為。只是壞的可能避免了,被好心人收留的幾率是否也“無辜中槍”了?
繁瑣的收養(yǎng)手續(xù)與嚴苛的收養(yǎng)條件,使得多少人對收養(yǎng)望而卻步。有孩子的禁止收養(yǎng)、不滿30周歲禁止收養(yǎng)、已經收養(yǎng)一個的禁止收養(yǎng)……有多少人出于善意收養(yǎng)了孩子,卻落得罰款的下場;又有多少孩子終于重新擁有一個家之后,又被強行抱回福利院?
法律本就應該是威嚴的,規(guī)范收養(yǎng)過程毋庸置疑。只是在法律之外,在這冰冷的禁止之后,我們是否能做一些溫暖的補充?現在很多獨生子女家庭都有再養(yǎng)一個孩子的經濟能力,禁止“私自收留”后,有關部門是否能放寬收留條件,核實情況后將孩子交給一個愛他的家庭?
此外,有一個事實我們無法回避:沒有人舍得舍棄自己的孩子。除了一些年輕不懂事的父母,大多父母遺棄孩子都出于一種“治不起、養(yǎng)不活”的絕望,如果這些患病的孩子能夠得到政府、社會慈善機構的救助,遺棄孩子的行為將會大幅下降。畢竟,那是自己的親生骨肉。
“禁止私自收養(yǎng)”是對孩子的保護,只是在這層保護之外,有關部門能否為孩子編織一層更加嚴密的保護網?而不至于使得一層保護毀掉了其他潛在的保護。(劉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