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由于太湖流域重點斷面水質多次出現異常波動,江蘇省環保廳二季度啟動了“環保約談”機制,約談了張家港、江陰、武進和丹陽4地政府分管環保的負責人,要求這4個地方整治污染斷面(6月3日《珠海特區報》)。
約談制度是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并規范的準具體行政行為。啟動“環保約談”機制,是為環保預警。
應當看到,當前環保執法面臨著相當的窘境,也引起了公眾對環境惡化的擔憂。前不久,廣東首次推行環保考核,受督辦的地方政府若整治污染不力,監察部門將約談市長并通報批評,考核時“一票否決”。無論是把環保列入“一票否決”,還是“環保約談”,因為缺乏有效的“問責”,環保執法難以發揮應有的導向和約束力。
“環保約談”對地方政府提出了環保整治任務和要求,但“環保約談”必須以動真格的“環保問責”機制做后盾,即環保與地方官員的烏紗帽掛起鉤來,以此來推動地方官員重視環保的責任心,狠抓環保治理,以環境的極大改善取信于民。
2006年,我國公布了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等,如果有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等環保違法違紀行為,將受到嚴格的責任追究和處分。從近年來發生的環保典型案件中,我們也不難發現,由于沒有實行必要的責任追究,使得一些地方往往置環,F狀于不顧。因此,“環保問責”就是要把環境保護的責任與地方發展的實際利益結合起來,避免對環保時冷時熱,不斷增強環保執法的威懾力與執行力。
“環保約談”更要高懸“環保問責”達摩克利斯之利劍,當然也離不開公眾和社會輿論監督,還必須要重視環保的民意基礎,將“環保約談”與“環保問責”、“環保民意”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呼吸潔凈空氣、喝干凈水”。(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