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游休閑需求,綱要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要保障休閑時間,改善休閑環境,推進國民旅游休閑基礎設施建設,要完善國民旅游休閑公共服務(2月18日 中國新聞網)。
雖然每年我國旅游市場的人數和收入總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長量,但旅游市場的潛能仍然有待深挖。同時因為“中國式假期”、“中國式旅游”的種種問題嚴重阻礙旅游市場的擴大。《國民旅游休閑綱要》的出臺,對于一些旅游亂象的整飭,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范。但筆者以為,《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并不能完全為“休閑社會”保駕護航。原因有以下三個:
一是旅游休閑,更主要的是經濟收入問題,而不只是時間問題。“中國式放假”的弊端有目共睹。2013年,國人公共假期只有29天,除去周末,只剩11天。這樣的放假方式自然會形成車多人多的景象。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當然也值得期待。可是,除了休閑時間問題之外,還有國民收入這個制約因素。如果“2020年國民收入翻番”的計劃不能及時跟進,對于囊中羞澀的國人而言,旅游休閑只是一種傳說。
二是休閑是一種心態,而休閑心態的取得,來自于社保后顧之憂問題的解決。教育、醫療、養老三大社會問題,如果仍然作為“新時代的三座大山”而存在,則國人就只會為了賺錢而努力。更多的國人,會選擇在牙縫中擠時間拼命賺錢,成為名副其實的“最著急中國人”,又哪能有心去做一名“休閑國民”?
三是“休閑社會”的建設需要法律的及時跟進。旅游休閑,說白了也是一種公共服務。可是,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專業的旅游法律。景區也好,地方政府也罷,旅游質量和服務不到位,都不會有約束者和制裁者。所有的亂象只能依靠網友和媒體的曝光。法治社會里只有法律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因此,比起這部讓人有所期待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我們更需要一部旅游法或者旅游管理法。
休閑作為一種社會生活形態,應該被擺上公共的層面。然而,要達到“休閑社會”的目標,除了做到這部《國民旅游休閑綱要》里所規定的內容之外,政府和社會還有許多要做的事。(王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