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斷出現官員性侵幼女案件,大多被判嫖宿幼女罪。日前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稱:“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刑罰重不重,不能光看紙面。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奸罪重”,“5年的起步刑”,已是“比強奸罪更嚴重的定位”。(7月20日《中國青年報》)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奸罪重”,從何得來?并不是一個統計數據,而是強化肯定的夸大說法,也是昧于現實的一偏之見。阮教授的持論依據是:強奸罪的起刑點是3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則5年。強奸幼女作為強奸罪中的量刑加重情節,據廣東省一個基層法院刑庭官說,“一般加重(基準刑的)30%左右”(7月6日《南風窗》),也就是實際通常判到接近4年,與嫖宿幼女罪的5年起刑點,距1年略余,差別并不大。而這,僅是就性侵1次、涉及1名幼女而言。
說阮教授一偏之見,昧于現實,在于揆諸實際:正如貓兒改不了偷腥,嫖客“買春”,一般并非此生只買一回,而往往“一嫖再嫖”;同時利誘威逼幼女供“春”的不法之徒,出于風險防范,也往往警惕生面孔,傾向拉攏熟客。這是世情。這也是近年貴州習水縣公職人員“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陜西略陽縣多名村鎮干部輪奸12歲少女、遼寧營口市基層干部“嫖宿”8名幼女、河南永城市及浙江永康市官員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等諸多案件中——涉案人員性侵幼女行為的高頻次、圈子化、規模化所能驗證的。那么,性侵幼女多人次,課以嫖宿幼女罪,怎么著也都還是最低5年,最高15年;而若課以強奸罪,“奸淫幼女多人的”(通常指二人以上,包括次數的累計),則屬重中加重情節,量刑10年起步,直至死刑。綜合考量,孰為輕,孰為重,一目了然。阮教授之見,無疑片面,至少忽略了“嫖宿幼女罪”性侵人次越多,罪責就越“邊際遞減”的法律漏洞。所以,公眾認為嫖宿幼女罪成了奸淫幼女者的保護傘,并非沒有道理;否則,也就無以解釋——何以據全國婦聯的來信來訪統計,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就猛增20多倍!
拋開司法實踐,回到邏輯層面,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并不論及是否給付金錢,一票否決了幼女的“性處理權”;而第360條卻又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當嚴肅的同一部法律中,卻出現了法條打架情狀,也著實荒誕!再者,幼女被性侵,也因“嫖宿幼女罪”被“污名化”為妓女,殊不人道!
所以,我也傾向廢除“嫖宿幼女罪”,同時建議,提高強奸罪中強奸幼女情節的加重量刑幅度,譬如加重到基準刑的60%左右,這樣,就可兩全其美。否則,著名法學家、北大教授朱蘇力2003年發出的“如果是有當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物或金錢交換涉入的,這些男性(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很可能是一些有錢或有勢的人,例如國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國外或境外游客,還可能有腐敗的政府官員”的警告,恐將繼續應驗,而無以斬斷某些權勢者伸向幼女攫取“春色”的黑手,不利未成年人的保護。(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