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化學閹割”成為不少國家在執法領域的“新寵”。歐洲的丹麥、德國、法國、瑞士、英國等多國都引進了此項懲罰措施,允許在罪犯自愿的原則上進行。而韓國則成為首個引入這一懲罰手段的亞洲國家。(6月10日《新京報》)
“化學閹割”成為熱門詞匯,主要源于近期發生的一系列性侵犯案件。盡管不乏支持者,但法律界卻比較反對,認為這一對強奸慣犯實施“藥物治療”的做法在中國尚不成熟。
在我看來,是否引進“化學閹割”之爭可以追溯到19世紀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那里。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觀點,認為那些罪犯之所以犯罪,就是因為他們天生有犯罪因素。消除某個人的天生犯罪因素,就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國外的實踐經驗也表明,“化學閹割”確能起到比較好的抑制性犯罪的作用,而且它對于人的身體損害比較小,不會導致絕育。
然而,“天生犯罪人”理論一出籠就引發了一片批評之聲。反對者認為,將犯罪的因素歸結于先天因素,就忽視了犯罪發生的深厚社會因素,無法從根本上預防犯罪。事實上,龍勃羅梭本人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他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的。
所以引入“化學閹割”對于預防性犯罪,功效其實十分有限。遠的不說,就拿最近輿論關心的河南永城市官員奸淫未成年少女案、浙江永康企業主嫖宿女生案來說,這些性犯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們的生理特征,而是依仗于權力與金錢。目前,我們國家發生的性犯罪,特別是那些影響惡劣的奸淫未成年少女、嫖宿幼女案件,有其深厚的社會背景。從個人層面上講,城鄉分割,一些打工者普遍處于“性饑渴”狀態,而官員與富翁則是信仰淪落,追求身體享樂的極限;從執法層面上講,權力不受制約,金錢收買執法權,讓許多人肆無忌憚起來;從立法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所有這一切提醒我們,“化學閹割”當然可以作為一個有益的探索,但是它并不能起到治本作用。要防范性犯罪,還必須在制約權力、匡正司法和治理社會上下大力氣。(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