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現在的火鍋八成以上是“化學鍋”,“不僅很多涮品用了添加劑,火鍋底料里更是包含了多種化學添加劑。”對此,質監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太多了,他們也無法明確告知記者這些產品究竟能否食用。工商部門表示,對于市場在售的商品,只要不是三無產品,他們就視同合格———也就是說,只要肉眼看不出有問題,或是沒有人舉報的商品,那么他們就不好管。(12月15日《揚子晚報》)
其實,在現在的食品安全體制之下,在“寧信小學生也不信工商局”的現實語境之下,再出現任何一種“有毒食品”,公眾都不至于“少見多怪”了———“化學火鍋”的消息,其實,早在公眾的意料之中。這年頭,反正不是這個有毒,就是那個有毒,如果還有些食物沒曝出有毒的新聞來,那只能說我們的小學生還沒有關注到而已。
然而,這個有毒、那個也有毒,并非就是最令公眾郁悶和失望的字眼。工商局的“不好管”,才是真正令百姓失望的。眾所周知,對于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司法領域都奉行“不起訴不立案”的原則,在我國古代這叫做“民不告官不究”,難道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們的質監與工商部門也有了“民不告官不究”的傳統?
如果工商與質監部門真對“化學火鍋”奉行此原則,我們可以進行如下推定:火鍋有毒的問題,只有在有人吃出健康安全問題來、然后反映到工商質監部門的時候才會變得“有人管”,只要吃不出問題來,這“化學火鍋”就仍然會大行其道,權力部門就會聽之任之,而老百姓的健康只會去充當“試紙”的角色。種種疑問也不由產生:工商部門所說的“不好管”,究竟有多大的阻力呢?更為甚者,“不好管”的背后,有沒有“不想管”或說“不能管”的問題呢?
“不好管”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懶政。今年9月15日,最高法等4部門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通知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此段文字,表明了政府對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與態度。落實到現實層面,必須配之以積極作為的權力監管,“不好管”固然有數不完的借口,但“化學火鍋”遭遇“不好管”卻更像個態度問題,而非能力問題。
“民不告官不究”誠然可以成為司法領域處理民事問題的基本精神,但具體到食品安全領域,這個原則則一定要提前避除。因為,一旦有人在工商質監單位門口擊鼓申冤了,就已經說明公眾的生命安全已經受到了有毒產品的威脅。這個時候,即便將責任企業處罰到底,也有可能無法挽回那早已逝去的健康了。幾十萬“結石寶寶”與“大頭娃娃”的健康警報仍然沒有完全解除,就是最好的例子,公眾豈能拿著自個兒的身體去充當“試紙”?(濟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