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被很多人淡忘的探親假,開始受到熱議。上世紀50年代、80年代,國務院先后公布過兩版關于“探親假”的規定,沒有納入非公企業;一些機關單位、國企、事業單位落實情況也不甚理想。
探親假的建立是在一定的時代背景之下的,上世紀80年代還處于計劃經濟的末期,沒有雙休日的概念,沒有小長假和大長假的說法,子女與父母住在不同城市的現象并不普遍,交通也遠沒有現在的方便,所以那時的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現在看來,不論從時間還是原則都已經有些不合時宜,在此基礎上,去探討執行情況確實不合適,也不能客觀地體現職工的福利待遇以及單位對職工的關愛程度。
筆者建議,針對此類已經明顯與時代不相匹配的法規,應當及時予以修訂,不然過期的法規反倒會成為一種美好而難以實現的愿望,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