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一輛警車因違規停放在南寧市民族大道電信大廈附近,被開具罰單。該大隊的葉警官表示,他們已經不是第一次向特殊號牌車開罰單了:“按照我們工作的慣例,不管是什么號牌,都會一視同仁。”此事被網友發布到網上后,引起熱議(7月25日《南國今報》)。
媒體上常有交警給警車貼罰單的新聞,每次出現,都會照例引起“熱議”。人們熱議的無非是兩個方面,一是贊揚這些交警執法公正,以至于每當這樣的事情一出現,人們都贊揚交警是“最牛交警”,例如鄭州、蘇州、青島都有這樣的“最牛交警”。第二就是歡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到了落實,連警車違規停車也同樣被處罰,沒有法外特權了。
不過,我以為,老百姓對此事的歡呼有點過頭了,高興得太早了。應該說,只要違規停車,就被貼罰單,這里我們看到的是交警依法行政,沒有偏袒特權車,也沒有偏袒“家里人”。但如果以為這就是公正執法了,卻不一定。因為貼罰單只是第一步,如何處理是第二步。如果處理不公正,那就談不上公正執法,甚至貼罰單的公正也變得毫無意義。打個比方,有人發現斗毆,打架的包括官員的兒子。警察把雙方都帶進派出所,未必就是公正,如果接著就把“官二代”放了,這個“帶回”還有意義嗎?
違規停放的警車雖然被貼了罰單,卻不一定被懲處。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當警車被貼罰單后,如果是因為執行緊急任務,就不受有關規定的約束,也就可以免予處罰。
但是,誰去鑒定其違規停車究竟是不是執行緊急任務?當然是公安機關。對“自己人”,他們會嚴格“較真”嗎?如果不能,那這個罰單也只具有表面意義了。
可見,如果把整個事情的查處算做100公里的路程,交警給違規警車貼罰單才走了50公里,而后50公里能不能走完,公眾已經無法監督。如果被貼罰單的警車最后都以“執行緊急公務”而逃避處罰,貼罰單還有什么意義?只能給人民一個公正執法的假象。
所以,對被貼罰單的警車的處罰情況要向公眾公開:究竟有多少是執行緊急公務而免予處罰的?有多少是真正被懲處的?盡管如此,我們依然無法判斷緊急任務的真假,不過可以根據懲罰比例作一個推斷,你總不能全是執行緊急任務,沒有一個違規停車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