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部委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征求意見稿規定,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可申請工傷;企業違反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可追究刑事責任。(5月27日《重慶商報》)
1960年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歷時半個多世紀,即將壽終正寢。不少高溫致死案例以及坊間多年的呼喚,終于讓高溫立法即將從夢想變成現實。在今年高溫天氣到來之前,這次立法或許給勞動者帶來清涼氣息。
據悉,新辦法有五大變化:一是首次立法界定了“高溫天氣”;二是適用人群從部分行業擴大到所有勞動者;三是中暑死亡視為工傷;四在標準上比以前更為細化,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五是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可追究刑責。這些變化充分體現出了立法善意,對經常在高溫下勞動的人群猶如一把“遮陽傘”。但是新辦法能否為勞動者“防暑降溫”,現在斷言為時尚早,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現實中被架空的制度并不乏見。
事實上,此前除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外,一些部委和地方也出臺過相關規定,但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據媒體報道,去年一項針對“高溫津貼”的調查顯示,在露天工作的幾個行業受訪職工57.7%未拿到高溫津貼;建筑工人當中90%不知道有高溫津貼;快遞員七成沒領過高溫津貼;環衛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不統一。
高溫關懷制度為何難以落到實處?綜合各種觀點看,一是因為《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有制度漏洞,二是因為沒有具體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制度剛性不足。除此之外,在筆者看來,還有一些原因讓烈日下的勞動者權益受到傷害,而需要新辦法查漏補缺,從根子上予以解決。
比如說,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采取了計時工資制、計件工資制,這可能讓加班費、高溫津貼等福利與勞動者“無關”,逼迫勞動者在高溫下工作——— 一旦因為高溫停工,就意味著他們自我停薪。所以說,新辦法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于完善工資等方面的制度設計,防止企業鉆法律的空子,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的權益,不能單純地指望高溫立法,還要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工資制度等方面進行完善。比如北歐一些國家把帶薪“熱假”寫進了勞動法——— 氣溫超過35℃就可享受帶薪“熱假”。
好的制度要想不被架空,除了完善之外,關鍵在于執法。各級執法部門能否不懼高溫主動執法,還需要觀察。如果勞動者因為“停工停薪”不敢或不愿舉報單位違規,而監管者又不主動巡查暗訪,結果可想而知。
一言以蔽之,高溫立法能否為勞動者撐起一片陰涼,一是在于這部高溫法規是否完善,是否有足夠的威懾力,配套制度是否健全;二是在于勞動合同法、工資條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能否與之配合與銜接;三是在于地方監管部門是否懶政惰政,或是片面追求GDP增長而顧及資方面子,而不看勞動者揮汗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