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日前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并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5月20日《廣州日報》)
2004年4月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職業病目錄》,明確將高溫作業過程中的中暑收錄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患有職業病的可認定為工傷,因此在高溫環境下勞動引發的中暑應該屬于工傷。但是高溫中暑鑒定為工傷的相關程序繁瑣,勞動者未必有時間與精力去爭取這一待遇。
其實不僅高溫中暑,就連十分明確的因工傷殘維權無門的事情也屢見不鮮。廣東商學院謝澤憲教授、中山大學黃巧燕教授等人曾開展過一項工傷課題調查,他們對珠三角地區38家醫院、1家職業病防治醫院的問卷調查顯示,71.8%的企業發生過多次工傷。但是高速發展的GDP指標掩蓋了工傷這個社會問題,有違科學發展觀的內涵。
因此,除了加強權利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外,工傷發生以后,為勞動者落實工傷待遇很重要。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過90%的勞動者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一人受傷,全家落難”。最近哈爾濱環衛勞模在崗突發腦溢血無錢治療,單位卻聲稱未死不算工傷。
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本是法律的要求。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少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存在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難,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的問題。而且,多數勞動者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他們即使明知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
因此,相關部門除重申勞動者中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常識以外,相關部門提高執行力,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更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