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標準制定權,常以委任立法的方式,直接讓渡給企業或行業協會,導致標準被“綁架”。
才從地溝油、染色饅頭、黃曲霉素牛奶、毒螺旋藻的迷霧中稍探出頭,又被拖入了鉻超標“皮革膠囊”的連環計中。現在,隨著立頓綠茶含13種農藥殘留的報道撲面而來,令人們不得不產生“毒物”全方位包圍在人們身旁之焦慮,這究竟是哪個環節上出了問題?
基于一種思維定式,人們總會把問題習慣性地歸咎于“執法不嚴”或“用典不重”。然而,近年來“重刑化”已經在一些法律領域鋪開,甚至有人提出要以治“醉駕”一樣懲治食品犯罪,2011年全國公安部發起聲勢浩大的“打四黑除四害”,其重點就是打擊食品犯罪。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承認,我國食品及藥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也就是說,“執法不嚴”與“用典不重”的問題闡釋,在現實與實證面前,顯得并沒有完全對癥下藥。
任何一種淪為社會現象的問題的產生,肯定有其“問題之流”與“問題之源”的兩大方面,光治“流”而不治“源”,治理時清澈,治理過后又恢復污濁。“運動式執法”或 “重刑化”只能干預“問題之流”,卻不能對“問題之源”產生根本性作用,不從“問題之源”處下手,問題又會換一馬甲卷土重來。
那么,“問題之源”重點在何處呢?對于食品和藥品,它的本性首先就是“商品”,是獲益性的,制售者提供食品和藥品并不是他們的終極目標,只要存在提供不合格產品或不合標準的產品也能獲益的情況,他們就會選擇低成本的獲益方式,更不怕“重刑化”的受懲罰機會成本。因此,為了防范制售者“商業目標”超越“道德目標”,監管部門就需要提供一套適合于從事同類商品生產全線的規范性和強制性產業標準,這一套標準越清晰、越科學、越能普遍適用,就越有利于“良幣驅逐劣幣”。境外經驗也表明,越是標準完善與完備的國家,其產品安全性越高,其企業越有道德,越視社會責任為其本分。
我國目前標準制定方面缺乏一套更有效率的機制,是造成標準過舊或標準長期闕如的根源所在。海外經驗表明,標準制定的主導權掌控在最高立法機關,是能隨時對行業協會推薦的標準予以“合憲性”審查的關鍵動力源,反觀我們的標準制定權,常以委任立法的方式,直接讓渡給企業或行業協會,導致標準被“綁架”,個別企業的短視與自利行為,導致標準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發展,而最終的博弈結果,就是標準越定越低,目前奶業就有低標準化的趨勢,最終所有企業都面臨被“做死”的困局。標準的“內賤外貴”也說明了害死企業的不是高標準,反而是無標準或低標準,因為“外貴”是針對于標準嚴密的外部市場,“內賤”則是適應于“競劣”的國內市場。
作為一家全球性享有盛譽的企業,立頓在國內市場上被查出銷售在歐盟市場屬不合格卻在中國標準上屬“上乘”的毒產品,著實灼痛了每一個人的心。在“毒品”環伺的時代,我們的痛苦可否觸發一場期待已久的“標準化革命”,實現“問題之源”的根本解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