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樣的司法解釋中,不同價值取向的人讀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義者從中感到了財產分割的公平;而傳統主義者則認為司法解釋讓離婚越來越簡單;在司法者那里,只不過是將復雜的婚姻家庭財產關系化約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離析家產而已
如同之前公開征求意見時一樣,婚姻法解釋(三)一經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其中有關不動產權屬分割的規定,更是招致網絡上諸如“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釋未顧及農村現實”等質疑聲音。
一部著眼于指導法官審判的司法解釋,竟然能夠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震動,這可能是司法機關始料未及的。隨著現代人離婚率的升高,人們對婚姻家庭破裂后的財產分割越來越敏感,作為審理離婚案件的直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則設計將直接影響到離婚雙方及其背后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會上對這種事關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釋自然無比關心。
從內容上看,司法解釋(三)在財產權益歸屬的設定上,并無明顯失當之處,相反還體現出了強烈的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樣的產權分割,完全是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公平法則之上,不袒護任何一方,符合審判實踐中財產糾紛的分割規律。
但質疑者期待的比這更高,他們希望司法解釋能夠照顧到弱者一方,能夠體現對離婚過錯方的不利安排,能夠為現實中的婚姻松散開出“藥方”。而這些都是一紙解釋所難以承載的。于是,司法解釋指導審判實踐的“短見”就與民眾關于未來婚姻家庭的“想象”發生了沖突,輿論所有關乎“為男人離婚掃清了障礙”的類似質疑,都根源于此。
是司法解釋本身錯了嗎?還是民眾的期待過高?在我看來都不盡然。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市場經濟的急劇解構,傳統的婚姻家庭秩序面臨解體,用以維系婚姻家庭關系的倫理規范失效,自由價值觀念的增長讓婚姻家庭糾紛和離婚訴訟日趨增加。對此,年輕人感受到了婚姻這座“愛情墳墓”的一絲自由氣息,也為能夠隨時逃離“圍城”而深感慶幸;但另一些人則心急如焚,因為他們看到的是“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分離,是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體的分崩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