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一公布,立即引發了網絡男女的口水仗。(漫畫:李宏宇)
8月13日,最高法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婚前個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還是歸個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財產。這一司法解釋一石激起千層浪。
新司法解釋并未逾越《婚姻法》?
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只是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也是對法院既有司法實踐的歸納,無論從法規還是從實踐看,都談不上“新”規,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新京報今日刊發了社論《新司法解釋并未逾越《婚姻法》。社論說,中國當下,房產日益成為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女方當然希望在房產上有明確的“保障”,這也是眾多女性對新解釋不滿的原因所在。社論認為,這些問題并非不能破解。《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還是尊重夫妻之間意思約定的,比如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后取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或者各歸各的,或者是部分自有部分共有。再比如,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只登記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財產,但法律沒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社論指出,在財產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中國,婚姻也需面臨“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F代婚姻很多問題只有事先“約法三章”,事后才能尋得法律保障。
成都商報評論員李迎春也認為,這兩條備受非議的司法解釋,都是婚姻法相關條款的延伸,并未拂逆法律本意。流于表面的爭論往往會遮掩更為實質的問題。評判立法和司法行為最好的方式是回歸法律常識。
其實不獨司法解釋(三),整個婚姻立法都存在著忽視城鄉差別的現象。傅達林14日在京華時報上撰文則認為,這種處理家庭糾紛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卻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國城鄉家庭之間所存在的重大差別。如果不對城市與農村的家庭差別作出準確判斷,那么單立基于城市環境的法律規則,又將置同樣處在法治之中的農村人以何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