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青年結婚之前,按規定都必須去找醫師進行婚檢,從現在起,可能還要多找一“師”,即律師。
從某種意義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就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計法”。誰懂得婚前“算計”,萬一哪天離婚,就不會吃虧,就不會天天以淚洗面。
為何這樣說?因為這個司法解釋其實提示了一些法律“空子”,能吃透法律的人更易爭得主動。比如說,這部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等于明確告訴你,房產通過媽媽“轉一手”,你的巨額財富離婚時會更有保障;或者通過老爸“整”個借款合同,離婚時法院會判這筆錢歸老爸;就算婚前沒和父母簽訂借款合同,婚后搞個虛假借款合同,法官也只能望洋興嘆。
難怪有人說,這個司法解釋“幫了有錢人”。現狀是男人有錢的多。作為女方,若男人婚前已有“算計”,你婚后留個心眼,通過證人或錄音,留下男人告訴你“他婚前是如何串通父母轉款買房”的證據,也就留下了“真有錢、假轉款”的證據,萬一離婚也不致太被動。
談錢傷愛情,但雙方一旦情盡,就絕對會談分錢了。你死我活的夫妻財產爭奪戰,律師見得多了。也許得感謝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他們頒布的這部司法解釋,客觀上因為公開的司法“算計”,可能反而會減少你死我活的夫妻金錢爭斗。
這部“司法解釋”還有一條是偏向于保護男人的。兩公婆經常吵架,一氣之下會簽“離婚協議”,實踐中,經常是女人因男人婚外情而迫使男人放棄大部分財產,以前只要女人拿“離婚協議”起訴到法院,男人就麻煩了,因為法院認定“協議”有效。現在呢?司法解釋明確: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若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法院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說,離婚事大,法院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可以反悔,因此事先達成的“協議”無效。今后也許男人不再怕在夫妻吵架、打架中為了安慰老婆而胡亂簽什么“承諾書”、“協議書”、“保證書”之類的東西了。
常說“普法”是普官員的法,目的是讓官員不做壞事。其實,普好了婚姻法,以及其后這三部配套的司法解釋,夫妻就算分手,也總好過現在的互相傷害。或許哪一天,當夫妻不必彼此“算計”,婚前只需去看醫師而不必找律師,到那時中國人的幸福指數就高于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