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北京市有大量限價房用來出租,位于大興區的興康家園限價房小區能查到近百條租房信息,而豐臺區紅獅家園限價房小區在網上出租的房源達一兩百套。報道激起很多人憤慨,盡管有關部門表示,限價房全名是限價商品房,雖屬于政策房,但畢竟還是商品房,因此它并不在禁止出租之列,但還是有人主張,限價房應一律禁止出租。
這樣的主張,可能受了憤慨情緒的影響,是針對拿出租房謀利的行為的。不錯,在以前的保障房配售中,的確有人弄虛作假,隱瞞財產,住保障房卻開豪華車的新聞也常見諸報道。那些騙購保障房以掌握多套房而謀利的行為,的確很不地道,但對于保障房的認識,卻不能只盯著出現在保障房上的違規行為,也應為那些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戶想一想。
手中的保障房不用于自住而用來出租謀利,這樣的人往往都擁有多套房產。這多套房產,如果房主在獲得保障房時就已擁有,而在保障房申購環節上弄虛作假,騙購了保障房,那就不合法;如果房主是在合法獲得保障房后因收入提高而增加了房產,隨后將保障房用來謀利,以社會公平及保障房建設的初衷來衡量,也不合理。所以,禁止以保障房來謀利,于法于理都應大力推行。
但有一種保障房出租并不是用來謀利。比如,在北京這樣大的城市,如果你在北邊買一套保障房,而又不得不到南城上班,每天長途跋涉,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不堪承受。在此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已有的住房價值,在另一地實現居住需求。如果說,能實現住房互換,那最好不過,可以避開違法違規的牽扯。但哪里去找這么好的“門當戶對”者?于是,通過市場行為,將已有房產出租,再在工作地租房,就成了便捷途徑。如果非要禁止他們出租,非要讓他們承受上班的辛苦和高成本,那他們就會長期受累于一套保障房,這當然也不公平。
對于利用保障房謀利的行為,打擊時一定要精準,一要在保障房的申請上嚴格把關,防止富人“鳩占鵲巢”;二要避免保障房在業主手上的“富余”,一旦房主出現購買商品房的行為,保障房在其身上的保障意義已經失去,就應由政府收回,比如堅決執行“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政策。
由上觀之,保障房的不合理使用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保障房的擁有環節來把關。只要避免了保障房家庭擁有多套房產的問題,那保障房出租、閑置、出借等,都不會成為問題。如果沒有多套住房,出租肯定也是為了居住需求;閑置則很難存在,即使存在,也只能是不得已的短期行為;而出借,則是個人在承但多余的成本,也不會持續存在。把住一個關就能解決的問題,何必多處使勁呢?
所以,在保障房的管理上,必須有更細致的調研,尊重現實,慎重應對。更要有完備的執行細則,區分合理與不合理的情況。對于合理使用,應該支持,不能誤傷;對于不合理的情況,要堅決制止,不能只停留在口頭或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