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的執法關鍵,在于使每一個醉駕者能受到一視同仁的處罰
備受關注的“醉駕入刑”,又有新說法: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10日指出,5月1日剛剛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因此,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番說明似乎讓對“從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眾感到一絲疑惑。不過,從過去的一些執法教訓看,此時強調司法程序和執法分寸,并非多余。在我國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治理醉駕、各地陸續對醉駕案展開審理判決的同時,更需要司法依法辦案定罪。
懲罰是對正義的有力伸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作為基本的定罪準則,這是度量“醉駕”的規尺。不分情節,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就一律以犯罪論處,從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懾醉駕的發生;長期看,卻與刑法的精神相去甚遠,會損害人們的法治信仰,侵蝕法治建設的大廈。比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車,剛剛打著火就主動停駛等,因為不具有現實的危險,不宜以本罪論處。而如果恣意張開刑罰大網,輕則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則導致刑法規定形同虛設,法治權威受到消解。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報告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如此大量的醉駕事件也說明,治醉駕固然當嚴,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嚴格把握定罪條件。比如,對一些情節并不嚴重的醉駕,可以治安處罰;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鑒香港,轉為社區服刑。
當然,普通人對“不是犯罪”的說法之所以擔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個模糊地帶。什么樣的情節是“顯著輕微”?什么樣的屬于“危害不大”?如果沒有明確的界定,不能有進一步的司法解釋,不能與現有的行政法規進行銜接,難免會讓各地在執法分寸拿捏上出現差別。最為可怕的是,這種模糊地帶還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惡意鉆空子,出現“因人而異”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現象。這些擔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掃除,恐怕是司法部門下一步需要盡快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駕入刑不在于給醉駕司機多重的刑罰,而在于使每一個醉駕者能受到一視同仁的處罰。如何做到這一點,如何保證醉駕查處與審理程序的正當性,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兩全其美,需要全社會的共同維護。(王松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