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關于“醉酒駕駛并非一律構成刑罪”的言論,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其中網友多是不解和批判,認為最高司法官員的表態將讓治理酒駕前功盡棄,而一些刑法專家對此則是贊彈不一,希望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定罪標準。(《京華時報》5月12日)
遇到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爭議,全社會往往呼吁作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以明確含義和標準,統一思想認識,這似乎已經成為全國上下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然而,這次針對“醉駕入刑”的強烈爭議,筆者認為,不宜再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來平息爭議,而應依《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解決的問題,只能是司法過程中的問題,至于立法過程中的問題尤其是對與立法目的和意圖有關的關鍵性問題,最高法院是不能進行司法解釋的。對此,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具體到剛剛入刑的醉駕規定,原本通過立法過程中的爭議討論,對不附加任何條件的醉駕入刑在全社會已達成共識,并最終形成正式生效的法律條文。而且從5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執法司法機關都在嚴格執法,查獲了大量醉酒駕駛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并陸續進入司法審判程序,甚至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法院已經作出一審判決。此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有關“醉駕并非一律構成刑罪”的言論,不僅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爭議,也會讓執法司法機關不知所措。
盡管這樣的言論出自“個人”之口,并未形成規范性文件以司法解釋名義下發,但基于發言者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和副院長的身份,以及發表言論的具體場合——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人們有理由認為這是最高法院的立場。顯然,其對“醉駕入刑”條款的理解,與人們的“普通理解”有所不同,事實上也不限于“適用法律過程中的問題”,而直接涉及法律條文的本意。顯然,它已經屬于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而言,都不適宜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進行厘清,而應由立法機關自身來釋明法意。
為了平息爭議,同時也給基層人民法院的“醉駕審判”以指導,筆者呼吁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對“醉駕”法條進行解釋,及時消除分歧。(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