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5月11日《齊魯晚報》)
應該說,最高法的解釋,既符合刑法原則,也深具人性化和科學精神,本不應該有什么疑問的,然而卻引起網民的激烈爭議,這是為什么呢?
翻閱這些“民意”,可以看出網友的疑問,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對于醉駕的嚴厲處罰,給人“朝令夕改”之感。人們不免疑問,眾多專家學者經過相當長時間商定的刑法修正案(八),為何“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呢?是意見沒有統一,還是故意留下供司法解釋的空間呢?其二,對于“情節輕微”和“情節嚴重”,到底有什么標準呢?由于“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在我們社會中廣泛存在,老百姓就不免擔心,在醉駕追究刑責上,會不會出現有違“公平正義”、搞“雙重標準”的現象呢?
事實勝于雄辯,還是讓我們看看最近各地出現的首例“醉駕入刑”的判決情況吧。5月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其“情節”是造成三車損壞;5月10日,西安,醉駕者楊某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2000元,其“情節”是撞損路中央的隔離欄;5月5日,河南平頂山,醉駕者侯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其“情節”是“滿身酒味”。
從這些判例中,我們不難看出,所謂“情節嚴重和輕微”的判斷,真可謂是一本糊涂帳。要埋怨地方法院和法官嗎,那明顯有失公道,因為他們判案所依之法,本就太過朦朧。而經過最高法的解釋后,法律的彈性明顯又大了許多,這本糊涂帳恐怕有更糊涂的趨勢。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與“法律的人性化”比起來,他們更需要的是公正;他們并非不希望法律人性化一點,但他們更害怕,到頭來人性之花只落在奔馳寶馬車里。所以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還是盡可能具體一點好。(三刀柔情)